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则依照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么具体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呢?
三、结论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的观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当双方当事人因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而产生争议时,则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