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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代表更换频繁,为啥老板们都不想当法人代表了?

财经

2019-03-13 15:41

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作为公司的“一把手”,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控股股东)当仁不让的位置,料想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不是老板,也是与公司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必然就是会有一定的股份和分红,做法人代表想来是有很多好处的。

但是到如今,越来越多的新闻显示老板们不愿意当法人了。

尤其是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各个员工“被当老板”,这些个大公司换法人肯定是提前和被换的人商量好了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小公司或者皮包公司,利用丢失盗窃的身份证注册公司,导致很多人不知什么时候名下多了一家甚至几家、几十家公司,莫名其妙地当上了老板,做起了法人代表,更糟糕的,往往这些公司都会因为经营不善,欠债不还,而上了失信名单,同时作为公司法人的你,也被列为失信人,从此就不能坐高铁、飞机,权益遭到侵害。一般人尚且如此,我们仿佛就能理解为什么老板都不想当法人代表?

原因无外乎二种:

1、不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一些公司如果有不法经营的话,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的管理人员会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其一、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举措。

其二、法定代表人在授权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其四、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五、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愿意承担各类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