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关注虚拟币监管:运用行政刑事手段规范数字代币开发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史贵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史贵禄认为,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对虚拟货币的基本认识与了解,使部分虚拟货币、特别是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山寨币”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吸引群众盲目“投资”。
史贵禄分析,虚拟货币目前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由于我国没有正式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过虚拟货币的概念,不法分子可能钻空子假借虚拟货币名号发行伪劣代币。对此,史贵禄建议数字货币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监管两方面合力解决,包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管理条例》,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以及各执法部门、公安和工商部门需要提升执法能力,加大配合,对有关虚拟货币的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等。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在《大力推动区块链技术创新发展》的提案中提出要禁止数字代币(指虚拟货币),防控金融风险。巩富文认为,货币体系稳定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数字代币并非数字货币。数字代币可承载区块链内交易支付,但不具有法定货币主权信用担保、内在价值支撑、币值相对稳定、广泛主体认可基本特征和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贮藏基本功能,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其并非数字货币。
巩富文还表示,数字代币价格的不稳定、高波动易发生价格操纵和市场投机,很多非区块链项目借助区块链概念炒作、投机甚至欺诈,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数字代币的匿名性、全球性、隐蔽性导致其沦为非法活动的支付工具和洗钱工具。巩富文建议,应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手段规范数字代币开发,禁止数字代币链外交易,严禁采用“数字货币”“区块链概念”炒作宣传,严格规范区块链项目融资;应明确区块链初创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发行数字代币,其实质为股权或债券融资,借鉴私募证券产品进行监管,采用严格项目许可与备案制度,使之更加透明、规范、可控,禁止使用“数字货币”概念。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致公党北京市委主委闫傲霜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建议应该通过立法对金融活动进行持续审慎监管,从法律层面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立法权。
闫傲霜认为,随着我国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地方政府对部分金融业态进行监管,并承担防控金融风险的主要职责。但是地方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没有法律层面的授权和法律依据,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对新技术运用产生的金融行为诸如区块链等无法进行合法与非法的界定。同时因为法律依据的不足,地方政府对一些明知有风险或可能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无法及时有效的制止,缺乏监管权限而无法对监管对象形成约束。地方政府处于金融活动监管的第一线,能够及时发现金融活动的动向,有动力引导金融活动发挥积极效应,及时制止非法金融行为,充分而灵活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权有助于为地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供保障并对其监管行为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