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别人,出事了车主也要赔偿?看法律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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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去年,何某驾驶自己的轿车约好友唐某等人到饭店吃饭。一顿酒足饭饱,车主何某将轿车借给了无驾驶资格的唐某。
没曾想,饮酒后的唐某神情恍惚,在驾车途中,将骑着自行车的于某撞到。突来的事故,让驾驶人顿时清醒,可他并未采取急救措施,一脚油门,驾车逃逸,造成于某当场死亡。
事后,唐某被抓获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带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刑事责任有人承担了,但民事赔偿却始终得不到落实。
随后,被害人于某的妻子、母亲、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何某与行为人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不服气了,他辩称唐某是擅自开着他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义务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行人死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何某是肇事轿车的实际车主,他未能管理好车辆,随意将车辆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与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何某与唐某连带赔偿于某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61622元。
据法官介绍,日常生活中,借用车辆给他人的现象很多,但大多车主都不会注意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证,也很少去主动提醒借用人要谨慎安全驾驶。直到借用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出借人才会恍然醒悟,意识到自己的过失。
本案中的实际车主何某就是因为出借车辆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承担了连带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无证驾驶伤己害人,车主借车还需谨慎!
注意:
以上无证驾驶的情况仅是车主出借车辆最常遇到的一个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以下情形,车主也要为事故“买单”: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理解:
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若是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未年检、属于报废车的),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借车辆时未向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或者车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吸毒人或精神不正常的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以上车主过错的原因出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的责任范围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补充:车辆投保的,属于机动车责任的,保险公司仅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虽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同时也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后,可以在垫付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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