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规定抽烟酗酒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据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消息,近日,山东省教育厅拟定《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指出,生活奢侈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学生,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应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还应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办法规定,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等二至三档。
办法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办法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初步确定的认定名单和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办法提到,各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