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彤代表:公民个人生物信息存在特殊风险,亟待立法保护
随着生物科技的飞速进步,人体的指纹、虹膜、面容、DNA等个人生物信息的获取、采集、存储和应用越发便利和普及。而生物信息在收集、使用和保护中的不当或漏洞,会给个人信息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治理甚至国家安全问题带来巨大挑战。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通过针对个人信息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并未形成完整体系。”伊彤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我国行政机关和特定行业针对个人生物信息也有一些规定,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刑事被告人的相关生物信息有保密义务,安保服务、征信行业对个人生物信息收集也有所规定,但这类规定的涵盖范围比较有限。
在伊彤看来,我国个人生物信息法律保护面临三个问题。首先,个人生物信息权作为具有人格权属性的私权,尚未明确纳入私法保护范围。其次,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在刑事侦察、治安管理、人口治理、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非商业应用,以及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权利,特别是个人生物信息权保护边界等急需明确。再次,针对个人生物信息商业应用和相关产业侵权风险及不正当竞争,目前缺乏相应的特殊规制,法律救济、行政处罚也无法律依据。
“为避免法律滞后对科技发展的不利影响,建议对作为人格权保护的个人生物信息权进行相关立法规划和研究,并注意与隐私权保护的区别与衔接,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个人生物信息保护制度。”伊彤建议,政府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权力与个人生物信息私权的保护边界,并加强商业应用领域的市场管理、规制及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