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航、波音、美航管局,谁该负责空难赔偿?
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下称埃航)在当地时间3月11日证实,失事飞机的两个黑匣子已找到,接下来将就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3月10日,埃航一架波音737MAX飞机在起飞后约6分钟坠毁,8名机组人员和149名乘客无人生还。4个多月前的2018年10月29日,印度尼西亚狮子航空公司(下称狮航)一架波音737MAX起飞13分钟后坠毁,机上189人无一幸免。
尽管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这两起空难之间有直接关联,但两次事故的确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中国民用航空局在一份通知中表示两起空难均发生在新交付不久的波音737MAX机型且均在起飞阶段,具有一定相似性。
一份《关于暂停波音737-8飞机商业运营的通知》中表示,鉴于两起空难均发生为新交付不久的波音737-8飞机,且均发生在起飞阶段,具有一定相似性
埃航在最新的声明中表示已经找到失事飞机的驾驶舱语音记录仪与飞行数据记录器,这意味着外界极为关心的事故原因有望浮出水面,责任界定以及索赔工作也有望由此展开。
不过,对于遇难者家属们来说,即将迎来的可能是漫长的索赔历程。跨国索赔、诉讼的管辖规定、法律适用情况复杂,是一场难以望见尽头的拉锯战。经手多起类似案件的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经历漫长艰难的谈判后,多数人可能选择妥协和解。
4个多月前的狮航空难事件后,已有美国律师代表部分受难者家属向波音公司发起诉讼,但目前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此次埃航空难中,有哪些可能被起诉的对象?波音公司是否会再被起诉?跨国空难索赔为何耗时较长且过程艰难?
波音公司、埃航与FAA均可能被诉
在埃航坠机事件中,外界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是:索赔的对象有哪些?可能的索赔对象包括涉事航空公司埃航、涉事飞机生产商波音公司以及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下称FAA)。
3月11日,《财经》记者查询时发现,埃航官网给国际旅客的限制建议条款载明,如果旅客行程涉及的最终目的地或途中经停国家不属于旅客所属国家,建议整个行程适用《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根据上述公约规定,如果在飞机运输途中或者登机或下机操作过程中,乘客出现死伤,承运人应就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及中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成员国。据埃航所载前述条款,对于符合《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航班,适用死伤严格赔偿责任,最高赔付113,100 SDR(约合177,341美元)。
针对《财经》记者就前述条款的具体解释及中国遇难公民适用情况的问询,埃航中国公司回复称,您的相关问题我们会及时反馈,同时还请关注埃航的官方声明信息。
就此,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对《财经》记者表示,《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对象为国际运输航班,航班的起飞地及目的地应为两不同国家,且该二国必须同为公约的成员国。而涉事航班的起飞地及目的地所在国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理论上来讲,可适用该公约规定。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实务教授满运龙表示,严格赔偿责任意味着原告无需证明承运人埃航存在过错,即只要其服务出现了问题,造成了乘客的非正常死亡结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满运龙表示,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最新规定,原告亦可在受害者的永久居留地提起诉讼。因此,国内家属有权在国内起诉埃航。
中国航空法律中心首席专家、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起淮则指出,如果是美国波音公司的责任,一般可以获得1000万美金的赔偿。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的同时,可以把埃航作为连带起诉。
在埃航空难发生之后,波音公司在一份声明中称,一支波音技术团队将前往坠机地点,在埃塞俄比亚事故调查局和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指导下提供技术协助。波音公司技术团队将已准备好应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提供技术支持。
在前述2018年10月29日的狮航空难中,波音公司已被美国律师列为被告发起诉讼。据《财经》记者了解,该诉状控诉波音公司设备发生故障,以及波音公司未能正确告知飞行员飞机上安装的新的自动系统的存在和危险。
事实上,除了波音公司、埃航之外,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也是一个可能被起诉的对象。在2018年10月发生的狮航坠机事件中,赫尔曼律师事务所(Herrmann Law Group)代表印尼的17名受害者对波音公司提起诉讼。该所律师查尔斯赫尔曼(Charles Herrmann)对《财经》分析称,起诉的第一步先要明确责任,在半年前的这起事故中,波音、狮航以及FAA均可以成为起诉对象。他强调,起诉FAA必须在美国进行,在狮航事故中,FAA批准了波音的MCAS新系统,但并没要求波音公司的空中飞行手册对新系统进行指导和培训。
起诉波音公司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实务教授满运龙认为,根据前述公约起诉埃航,如胜诉,遇难者家属可以获得具体伤害(包括死亡和身体伤害)赔偿,但无法获得惩罚性赔偿;而起诉波音时,可以潜在获得惩罚性赔偿。
对失事飞机生产设计及波音公司责任的讨论激烈,是因为这已是波音737MAX飞机在短时间内第二次出现重大空难事故。
印尼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在2018年11月28日发布了狮航空难初步调查原因。印尼官方表示,在客机起飞前,机师和副机师操作仪器上已经出现相左的飞行信息和不同的安全警告。客机起飞后不久,失速预警振杆器便因记录机翼迎角(AOA,angle of attack)的传感器出现故障而启动,错误显示机翼失去了升力,并发出响亮声音。
调查报告中指出,狮航的机务人员多次发现空速表问题,但没有解决该问题,并放行了飞机。印尼国家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狮航提升安全理念。
虽然上述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未明确指向波音公司的新机型737MAX,但是FAA仍在2018年11月8日发布了紧急适航指令。
波音公司在紧急适航指令下发前一天向全球运营商发布公告称,737-8系列飞机的飞行控制系统存在读数输出错误的问题,可能会导致飞机自行大角度俯冲并坠落。
3月7日,美国赫尔曼律师事务所代表17名受害者家属向波音公司提起诉讼。这些受害者在狮航运营的波音737MAX飞机坠毁事故中丧生。
赫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查尔斯赫尔曼对《财经》记者表示,波音公司在狮航事故中的主要过错有二:第一,向航空公司提供有问题的设备,机翼迎角传感器本应在飞机攀爬时感知飞机方向,当它失灵时,不能感知飞机向上向下还是水平,于是它发送了错误的信息。这些错误信息发送给了机动特性增强系统MCAS(Maneuvering Characteristics Augmentation System),MCAS会自动迫使飞机的机头向下冲去。第二,波音公司未将更新MCAS程序的信息放到飞行手册中,大部分飞行员都不知道他们的新系统。
在比较两起坠机事件的法律诉讼情形时,查尔斯赫尔曼指出,必须要先看到黑匣子,听取最后的录音才能得到真正的结论。现在知道的信息只有这两架飞机坠毁了,有着相似的机型,驾驶员都在起飞后几分钟报告错误,真实的原因需要调查。在埃航空难中,现在说任何结论都为时尚早。
鉴于波音公司在当前事件中引发的巨大争议,满运龙认为,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波音公司显然是可能使家属群体获得更多赔偿的潜在被告。
满运龙分析称,针对波音公司的侵权之诉,原告需要负举证责任,证明波音公司的产品设计具有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安全关注义务,与遇难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此类侵权赔偿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数额巨大,往往没有上限。
跨国空难索赔为何不易
虽然狮航的波音737MAX客机坠毁已过去4个多月,但遇难者家属们到现在也没有拿到一份满意的赔偿方案。
据了解,狮航坠机事件的大多数家属已经从印尼国有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5000万印尼盾(约3500美元)的赔偿,这个赔偿金是根据法律和2017年印尼财政部的一项规定发放的。
另有消息称,狮航曾提出向遇难者家属支付13亿印尼盾(约90845美元)的赔偿金,以补偿他们的损失。然而,这笔赔偿附带先决条件,其中包括如果遇难者家属接受了这笔钱,未来就不能再起诉狮航。这种赔偿附带的先决条件让律师与部分遇难者家属无法接受。
跨国空难索赔往往耗时长久且过程艰难。这也意味着,在埃航空难中,一旦遇难者家属与埃航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则不得不考虑跨国诉讼。张起淮告诉《财经》记者,按照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家属可选择航班起始地、目的地及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跨国诉讼较之国内一般诉讼,起诉地点的选择、适用的法律都更加复杂,亦存在诸多变数。
而起诉地点之所以重要,在于法院的判赔标准往往与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曾代理多起非洲空难中国公民索赔案件的律师郝俊波对《财经》记者表示,因经济落后,非洲航空公司的赔偿额度多在十几万美元。
在郝俊波看来,起诉法院所在国法律、缔结公约的不同会产生多种法律适用的可能性。遇难者家属选定起诉法院后,首先要确定其国内法是否允许适用某国际公约,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允许适用,也可能有所保留,有适用的附加条件,国际私法情形复杂,需要具体分析。
郝俊波强调,跨国案件牵涉主体多,耗时长,处理起来十分繁琐,最重要的是,针对死亡伤害的赔偿标准和法律适用永远都有争议。其经手的案件几无例外,在经历艰难的谈判之后,以双方的妥协和解告终。
对于此类诉讼的漫长与复杂,查尔斯赫尔曼深有体会,他在对《财经》记者谈及正在进行的狮航坠机诉讼时表示,我们开始了这个诉讼,现在还没有实质性进展。一般这种情况的诉讼至少需要两到三年走完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