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两会快评|制止未成年人施暴,正当防卫是有力的法律武器
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针对校园暴力发布案例,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时,可以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不应视而不见、路过不管。
校园暴力行为,特别是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在很多人看来,不过是小打小闹,其实现实已经超乎常人的想象。去年11月21日,广西省玉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官方微博 @玉林网警巡查执法发布通告称,一名14岁少女遭六人围殴、辱骂、欺辱,施暴者为五名女生一名男生,均为未成年人。翻看新闻报道,类似校园欺凌事件并不鲜见。据统计,2018年以来,全国至少有28起校园欺凌事件发生,仅10月份就发生4起校园欺凌事件,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刑法》,“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照法律条文,面对未成年欺凌弱小,成年人予以制止,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问题在于,制止的对象不是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是否还能“一视同仁”?如果被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见义勇为者“应当负刑事责任”,就不能不让人有所顾忌。
另一个问题是,制止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很难归入“特殊防卫”之列。根据《刑法》,“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未成年人霸凌事件中,施暴的主要行为有扇耳光、殴打、脱衣服等方式,并伴随传播视频等欺辱方式,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反击”,能否得到免于追究刑责的法律宽宥,也是很多人对未成年人欺凌弱小“视若无睹”,被欺凌者举目无助的重要原因。
其实,从立法精神来讲,正当防卫本不应“举步维艰”。固然,基于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对未成年人的惩戒应当区别于成年人,但并不等于放纵不管。就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而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并没有什么不同。如果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厚爱三分”,而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从严”,无异于给见义勇为“套上枷锁”,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欺凌者的身心权益。
再者,尽管未成年人欺凌弱小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有所区别,但从刑事危害性而言,同样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且,在很多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中,往往伴随着强奸、绑架等暴力行为,在违法犯罪事发之际,让见义勇为者“先知先觉”采取合理对策,不超过“必要限度”,无疑是强人所难。
从司法实践看,对正当防卫休眠条款的“激活”,已是大势所趋。去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四个案例涉及正当防卫。近来,包括“昆山反杀案”、“赵宇案”、“涞源反杀案”在内,相应机关均作出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同样,明确成年人遇到未成年人欺凌弱小,制止无效时,对正在施暴者进行正当防卫,既是弘扬社会正气,也是遏制校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当然,正当防卫不是没有限度的反击。张军在报告中明确,对未成年人施暴者“反击”,必须是“制止无效”,而这样的规制前提,也有利于防止正当防卫“变味”。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大修,如果立法“松绑”正当防卫,对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欺凌弱小的丑陋现象,也将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