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十大风险提示!
导语: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违反会见规定;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抵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种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裾材料等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往的典型案例
今天
平安君就陪您谝一下
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过程中
都有哪些入罪风险:
将涉密案卷材料及其信息泄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
例:2011年,甘肃律师王某将用相机拍的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案卷材料复制给嫌疑人家属关某,后经甘肃省国家保密局鉴定,该《起诉意见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王某被当地法院一审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审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有罪判决。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报》2004年02期刊登的“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也是因律师将案卷材料给当事人看被判刑,虽然二审也改判无罪,但两名律师的遭遇不可谓不深刻,对其他律师来说应该是一个警示,千万不要因二审改判无罪就任性的置若罔闻,这其中的风险还是巨大的,特别是扫黑除恶案件涉密性更强,有关案卷材料信息,不要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热衷权钱交易行贿司法人员充当诉讼掮客
例:2010年至2014年期间,浙江律师王某某先后多次向市看守所民警蔡某某、丁某某、王某和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陈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71,000元,2014年10月21日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向民警、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行贿,这种丢了职业道德又帮不了当事人的行为,最终还使自己砸了饭碗、落了个牢狱之灾的这种事儿,得失利弊如此明显,谁做谁傻!
以打点关系“捞人”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例:2014年,湖北律师吕某某冒用被害人的签名与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并私自收取偿还款50万元用于挥霍,谎称“打点”法官及编造各种费用及理由,两次骗取被代理人2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作为一名律师,更应该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使命,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做逾越法律之举,知法犯法者最终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他人作假证
例:2016年,广东省律师李某代理一起强奸案件过程中,利诱指使被害人黄某出具“案发当晚黄某是自愿与汤某丙发生性行为”的《郑重说明》等虚假材料,被法院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作为律师一定要对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有正确认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必须是建立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之上的,更不能知法犯法,亵渎了律师维护法律正义的使命!
暗示、利诱嫌疑人虚假供述包庇他人
例:2013年,广东律师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凌某某是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朱某一案的幕后指使犯罪嫌疑人,为使凌某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利用其律师身份接受凌某某提供的资金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多次会见李某某时积极使用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李某某作出虚假供述,掩盖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最终,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这种情况在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过程中最易发生,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和团伙犯罪,一些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在同伙包庇。对此,律师必须要有清醒认识,不要误入歧途,得不偿失。
积极策划炒作案件,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例:2012年起,北京律师周某自以某律所为平台,深度勾连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地下教会、境外势力,先后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事件,大肆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矛头直指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国内国际影响。最终,周某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作为律师首先必须要爱国,千万不要做出对国家不利,甚至危害国家政权的事。周某为了炒作案件制造舆论煽动情绪,不惜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周的下场无疑也给那些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人敲醒了警钟!
为减轻或逃避处罚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
例:2008年,湖北律师晏某某10万元风险代理刑事案件,为使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缓刑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被告人向某刑警支队民警高某某贿买立功线索,被判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获刑一年缓刑一年。
作为律师万万不可耍这种小聪明、小伎俩,假的真不了,特别是当前涉黑涉恶案件打击力度空前,绝不容许这种情况发生。同时,也给刑辩律师提了个醒,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不但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免惹祸上身。
从司法人员处获取案源给予好处费
例:2012年起,安徽律师高某多次从民警张某某、王某处获取案源,为表示感谢每次给予张某某、王某数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累计向民警行贿71.4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源对律师们至关重要,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如果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必将把自己推向犯罪的深渊。
趁律师会见之机代送违禁品给犯罪嫌疑人
例:2013年。上海律师张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姐姐的委托,以缓解吴某毒瘾为由,利用会见之机,先后9次将毒品伪装后带给吴甲服用。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2000元。
律师受家属之托,趁会见之机为犯罪嫌疑人代送毒品的不多,但代送其他物品的情况还是很普遍的。其实这也是存在相当风险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利用律师违反规定秘密代送的这些物品及其演化物自杀、自残、逃跑、伤害他人等,其后果都是非常严重的!
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
例:2013年,福建律师林某某为了使郑某在与他人民事纠纷中较少损失,授意郑某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再转账的方式,形成郑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12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出具了郑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虚假借条,虚构郑某向蒋某某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返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林某某也因犯虚假诉讼罪走上被告席,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虚假诉讼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此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的行为,但有可能被新型黑恶犯罪——“套路贷”所利用,也是值得每个律师警惕的。
平安君想说的是: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一方面坚定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冤假错案。同时,务必实事求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切不要耍伎俩、玩“技巧”混淆是非,让真正的罪人逃脱法律制裁,更不能为己私利知法犯法,毁坏律师形象,践踏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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