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难解答:关于土地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问题
经常阅读宋玉成律师推文的网友应该对“复议前置”这个法律术语有印象。但我们国家关于土地行政案件的复议前置规定相当复杂,很多地方法院在使用这个规则的时候也一团混乱(至于是法院真的也搞不清,还是欺负老百姓搞不清就不得而知了)。正好这个问题在前几天介绍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一些解释,所以宋玉成律师今天专门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所谓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正是因为有复议前置的制度,所以有些法院以此为借口,拒绝受理老百姓的行政诉讼,让老百姓维权无门。
土地行政案件的复议前置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是很多法院讲老百姓拒之门外的常用理由,因为从文义上看,复议前置的土地行政案件范围非常大,绝大部分土地行政行为都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但当初在立法的时候,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者根本就不是希望达到这样的效果!他们绝不希望法院以这条规定为理由让老百姓无法维权。因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分别规定:“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关于侵犯老百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案件,只有地方政府的土地确权决定才要求复议前置!因为确权需要的专业知识法官不具备,所以才这样规定!
解决了这个问题以后,复议前置案件在法院这里应该告谁也常常困扰着老百姓,因为老百姓搞不清该告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复议为必经程序的,行政相对人(即老百姓一方)未经行政复议当然不具有对实体问题的起诉权。但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权,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所以,复议申请人可以对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本来规定了复议前置,没经过复议就不能起诉,但如果复议机关故意不给老百姓复议,企图以此让老百姓没法起诉,那老百姓可以直接告复议机关,但只能告“不给复议这个行为”本身。
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应当复议,那么经过了复议程序之后,老百姓就可以再去告原来的土地行政案件了。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有些确实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法院却予以受理,那么复议前置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这个复杂疑难的问题大家都看明白了吗?如果没看明白,还可以在评论区向宋玉成律师提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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