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可以这样做
导 读
2018年发生多起未成年犯罪事件,情节严重,影响巨大,引发热议。如何管好“熊孩子”?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怎么办?如何有效遏制各地频发的校园欺凌、暴力事件?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出议案(提案)。
全国人大代表、“两高”特约监督员、陕西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表示,刑法也应考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此才能确保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得到相应的制裁而不是逍遥法外。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悦群提出,应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台盟中央常委、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建议,应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
除了法律举措,学校教育应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邀请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一起来说说学校的对策——
2018年底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湖南发生了两起青少年弑亲案件。这两起事件发生后,引起网民热议。社会纷纷追问:弑亲这种匪夷所思、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是在什么样的家庭、个体身上发生的?如果不仅仅归罪于残暴的个体、失教的家庭,作为教育者,我们怎样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这类悲剧发生?
- 青少年暴力案件的共同特征
为了避免惨案再现,为教育工作者教育学生提供对策,我们首先应该探寻青少年暴力背后的原因。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笔者对两起弑亲案中的当事人及其成长环境进行了梳理,找出其中的共同特征:
家庭功能发挥障碍,亲子关系不佳。正值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很容易情绪激动、行为失常,这时候家庭对他们来说具有双重保护意义:一是家庭具有社会约束作用,二是家庭具有社会支持作用。湖南两起弑亲案中,吴某一开始就是留守儿童,直到两年前母亲生二胎才回老家和他一起生活;罗某虽然看上去家人都在身边,但由于母亲的智力缺陷、父亲为维持家计每天早出晚归外出打工,因而家庭功能的发挥也存在障碍。这就使得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无法有效得到家庭约束和充分支持。
当事人具有多重不良行为,对现状不满。多重不良行为是指不良行为往往容易在同一个体身上并发,多项调查数据显示,具有某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往往同时具有其他多种不良行为。同样,弑亲案中两名青少年在案发之前也已表现出多重不良行为:吴某抽烟、逃课、偷家里钱、打人;罗某也有网络成瘾、夜不归宿、偷家里钱、雇高年级的学生殴打他人等多种不良行为。此外,他们在案发前已流露或表现出对父母和家庭现状的不满:吴某一直怪父母扔下他去外面打工,对他不闻不问,包括他曾经出车祸父母也并未回来;罗某则是在作文中虚构出母亲贤惠、家庭幸福的景象,实际上也是对现实不满的一种表现。
当事人学校适应不良。虽然媒体只提到了罗某转学前成绩中等,没有涉及更多关于两位当事人在学校的人际关系和学业成绩等基本情况,但根据以往的调查研究,学习困扰是青少年暴力行为的挫折来源。50%-70%低成绩的学生会出现各类不良行为,而表现出“暴力性不良行为”的低成绩学生的比例则高达33%。对成绩一般的青少年来说,他们很难在学校找到归属感和自尊,因而更容易转向抽烟、打游戏、逃学等不良行为;而这些不良行为反过来又加剧了学业失败和学校适应不良,这种恶性循环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扭曲进而发生惨案。
- 防治青少年暴力,前期预防很重要
青少年暴力往往起源于家庭、危害于社会,在家庭和社会之间,有一个重要的连接机构——学校。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机构,也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和开展每一个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机构,因此学校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兜底机制,当家庭失灵、无法有效承担起青少年的社会支持和约束作用时,学校是最可能对问题青少年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机构,也是最便捷的机构。一般来说,学校的防治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设置早期预警制度,及早发现问题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尽量避免、减少或延缓暴力事件的发生,在预警阶段,识别问题青少年和暴力苗头。在这两起弑亲案中,都有早期标志,如两人早先表现出的网络成瘾、偷钱、打架、逃学等多重不良行为;再如锤杀双亲的罗某,他几次在作文作业中显示了对原生家庭的不满,多次为自己虚构了一个幸福家庭的模式:云南老家有疼他的外婆、能干的表哥、同岁的叔叔,以及日常生活中贤惠能干的妈妈、坚强的自己等。
事实上他的班主任、语文老师滕老师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由于经验的局限,采访中滕老师说过,“我想解开他这个心结,但又不知该如何说起”,没来得及跟他谈就发生了血案。除了作文,画画也是青少年表达情绪、反映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倾向的常用方式。目前国内外很多学校都采取定期的心理测试以及绘画、沙盘等方式排查学生心理问题,以便做到及早识别和干预,防患于未然。
加强德育、心理健康教育与法治宣传教育等相关教育。很多研究者认为,当前学校教育重“智”轻“德”的模式是青少年暴力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学校必须转变教育观念,把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放在首位,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方法,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培养他们共情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交往技能;同时培养学生驾驭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
很多青少年暴力犯罪属于激情犯罪,罗某仅仅因为跟父母要钱玩游戏未果就锤杀双亲便是一例。在另一起杀母案中,吴某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过之意,公开表示“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杀的是我妈”,可见其对生命的漠视和法治意识的淡薄。因此学校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等,特别是针对“犯罪要趁早,14岁之前杀人不用负责任”等不当言论和片面理解要有深层次、系统性的讲授和教育。据报道发生命案之后,当地政府也组织中小学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感恩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等。
设置针对高危青少年群体的专项预案,通过建立档案袋制度对其进行跟踪调查、教育和指导。对已显示出多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要进行行为矫治,预防暴力或犯罪升级。青少年不良行为与个体的自控力和环境有关,因此具有粘连性,对发生了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学校需要重点关注,防止其他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方面可以参照北京市部分中小学实施的工读预备生制度(也叫工读托管制度),这项制度专门针对有一定不良行为,但又不够条件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征得本人及其家长同意之后,学校为其建立工读预备生档案,学生学籍档案不变,仍在本校继续读书,定期由专门学校的老师协助谈话、辅导和教育转化。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很好,经过一年两年的工读预备,大多数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都可以转化好,而撤销工读预备生档案;少数转化不好的学生,再考虑进入专门学校。
重视专门学校的专业矫治。专门学校是以前的工读学校,是为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开设的一种特殊学校教育,但由于实行本人、学校及家长均须同意的“三同意原则”,很多家长因担心标签效应而倾向于不同意,使得目前各地专门学校普遍存在不正常的生源不足状况,大量需要特别看护的“高危青少年”没有得到应有的专业教育。虽然普通学校也应承担起对“高危青少年”的教育和转化任务,但老师们也必须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提高所有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国民教育,因而将有多重行为问题的高危青少年转入专门学校进行专业的行为矫治更为合适。另一方面,对于像这两起弑亲案中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的后续教育问题,显然专门学校比他们原来就读的学校更适合,这样既保护了犯罪未成年人的权利,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又避免了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学生及家长的不安全感。
当然,学校并不是万能的。学校在转化“高危青少年”方面的努力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制度支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为学校配置足够的师资编制和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提供有吸引力的班主任津贴,在学校和教师评价中树立“转化一个问题学生与培养一个优秀学生同样重要”的理念并增加相关统计指标等,否则学校也是有心无力,暴力青少年的问题会被再一次推向社会,因此说“办好一所学校,少办一座监狱”。要解决一再发生的青少年弑亲等暴力案件,需要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努力,构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以及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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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于《教育家》2019年2月刊,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少年工作系副教授
编辑 杨静,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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