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腿肠里吃出毛发,厂商10倍赔付,1根赔10根,说好的十万呢?
食品安全在现今社会层出不穷,可以说让人闻之色变。出现食安事故,小品牌大不了倒闭重来,大品牌常规的“人设崩塌”,随后网络上“公关满分”“良心企业”的声音不断出现,食品安全在“满分公关 ”面前,好像都成了浮云。
双汇品牌在中国可谓是家喻户晓,从1958年漯河的小冷仓到1998年的上市集团直至今日的中国企业500强序列的第160位,品牌价值196亿。可以说是双汇开创了中国肉类品牌。近年来双汇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多次被曝质量问题,但厂家的处理结果却不尽如人意。2017年,据信网报道,青岛青西新区的管先生在双汇清脆肠中吃出红色衣物,几经波折 最后获赔千元。2018年,江苏新闻广播报道,有南通市消费者反映,购买双汇玉米味火腿肠后发现塑料棒,事后多次协商获赔偿3000元;最为夸张的是, 2018年8月新闻报道,有消费者从双汇火腿肠中吃出“老鼠屎”,却被经销商告知“最多只能赔偿100”。就在临近3.15的昨天,又有媒体报道,河南新乡的刘先生在购买的双汇火腿肠中发现了一根毛发,刘先生联系双汇客服,随后当地经销商称受厂家委托来查看产品,告知刘先生:“如要赔偿,可10倍赔付,1根赔10根。”
报道一出引发网络热议,有网友对此评论:“那就有十根毛发了呢,可以植个空气刘海”,还有网友调 笑:“买1万根,换十万根,然后去种植”。 除此之外,亦有网友表示:“双汇集团当年为打市场承诺过,消费者吃火腿肠发现一根毛发,奖励1万元还是10万元, 咋变成赔偿10根火腿肠了?”
那么食品中出现异物,到底应该如何赔偿呢?
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所以具体到这次刘先生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并且可以另外要求其支付价款的十倍,至少一千元的惩罚性赔偿。当地经销商所说“买1根赔10根”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根据的。
是不是只有遇到以上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才可以这样赔偿?其实还有两种特殊情形的十倍赔偿。
1、知假买假能赔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食品、药品方面知假买假是受法律保护的。
2、“赠品”是不是十倍赔偿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赠品和所购食品一样,有食品安全问题,该追究就要追究。
很多食品企业之所以出现种种不法行为、之所以屡屡昧着良心经营、反复挑战道德底线,企业自律不足是根源,可正是广大消费者未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得过且过的逃避心态惯坏了这些企业 。 法谚有言,法律不保护抱着权力睡觉的人。食安权益在我们身,法律利剑在我们手,及时亮剑,时刻维护好自身权益,方是正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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