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执行难,律师起诉老赖之妻最后帮苦主拿回工程款
【引言】
多次向欠债人索要欠款无果,李先生选择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阶段,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但是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律师判断具体案情,发现欠债人的妻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后为李先生拿回了欠款。
【案情简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李先生
被告:田某
田某与马某系夫妻关系,自2001年结婚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田某与马某均为北京某管理公司股东。2012年,北京某工程公司与马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公司下属李先生施工队对某商场的装修装饰进行施工。李先生依据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后,北京某工程公司与马某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150万元,马某还欠北京某工程公司工程款80万元,北京某管理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2013年,北京某工程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80万债权转让给李先生,李先生同意受让。之后,李先生多次催要要求马某还款,但其一直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李先生诉至法院,法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马某及北京某管理公司对80万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经强制执行后马某及北京某管理公司均无可执行财产。由于田某系马某妻子,且同为北京某管理公司股东,并参与公司经营,李先生遂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对80万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判结果】
经法院判决结案,马某依据(2013)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包括该案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均系马某与田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田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志峥律师说】
李先生委托我们之时,已经经过强制执行发现马某及其公司无可执行财产。通过分析具体案情,我们发现马某有故意拖欠李先生工程款的迹象,从而找到了帮助李先生拿回欠款的突破点,即马某之妻田某名下有财产,且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马某之妻田某应当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对外所欠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事实上,在欠款纠纷中很多债务人从一开始就在逃避债务,更有甚者会通过转移财产,给配偶亲人的方式试图规避债务,因此这需要债权人在维权时全面透彻的分析案情,作出最为合理的应诉方式。本案中的李先生若在起诉维权之初咨询律师,律师会直接建议将田某列为被告。好在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另行起诉要求田某承担责任,才免于出现李先生不能要回欠款的情况。
除此之外,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当事人,为了避免日后执行难,拿不回钱款的情况,可以选择财产保全。通过先行查封冻结对方的财产,能够很大程度上防止对方恶意转移财产。
【本案结语】
执行难时如今民事案件中面临的一大困境之一,这也就提醒律师在帮助当事人维护权益时,并非只拿到胜诉判决就大功告成了,而是需要真正的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拿回自己的借款、工程款等。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