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售楼处花645万买商铺 谁料“售楼人员”竟是中介
在售楼处花645万买商铺,谁料“售楼人员”竟是中介——
购房者无端被收134万“服务费”
南京市民邵女士最近向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反映:去年底,她在南京中海陶源里售楼处花645万元买了两套商铺,哪知事后才发现被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了134万元“服务费”。邵女士纳闷:自己明明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直接买的房,咋冒出个中介公司?
扬子晚报/扬眼记者 宋南飞
购房者投诉
在开发商售楼处买房,被中介收134万服务费
去年11月27日,邵女士去位于南京鼓楼区的中海桃源里售楼处看房。“进了售楼处的门,看到有个前台,我就问在哪买商铺,对方指了一个售楼处内的方向,我们走过去就迎上来几个人和我们谈。”
邵女士说,她是第一次去该售楼处,并没有察觉迎上来和她谈房的工作人员有什么异样,直觉上就认定是开发商售楼处的销售人员。这几位工作人员中有一男一女两人,女的叫魏某,是当时具体的经办人,男的叫黄某,看起来像是魏某的领导。谈价格、付款的前后,这两人都在场。
邵女士说,当天在魏某、黄某带领下,她看中了陶源里商业街7-1号楼19和20两套商铺。当时和两位销售人员谈好,两套共计666万。当天在售楼处内,邵女士支付了定金30万元。邵女士回家后发现对方提供的两张收据(价格分别是15万元)上,写的收费名目是“服务费”,而不是“定金”。
去年12月28日,邵女士再次来到中海桃源里的售楼处。她说,接待她的工作人员中,仍然包括魏某、黄某。经过谈价,两套商铺成交总价约为645万元,只需再缴纳约615万元。邵女士就跟着两位销售人员在售楼处内付款、签合同。
邵女士说,自己当时就发现情况不对了:她拿到的收据是两种,一种是机器打印的收据,共两张(对应两套商铺),上面盖的是开发商南京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收款电子专用章。每张收据上面的价格是2552189元,两张加起来约是511万元;另一张收据和之前交定金时的收据一样,是手写的,价格是104万多元。这张收据上面盖的章,是一家叫作“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上面收款事由是两套商铺的“服务费”。
大概元旦前后,邵女士再次来到售楼处,找到姓黄的销售人员。这下邵女士终于明白了:原来自己买的两套商铺,房价根本不是645万元,而是511万元,那多出来的134万多元,并不是房价,而是这家疑似房产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我们买房全过程都是在开发商的售楼处完成的,怎么冒出来一个收取天价服务费的中介呢?”邵女士说,在整个买房的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人告诉她,自己并不是在和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洽谈。
邵女士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她首先向开发商投诉,拨打南京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对方回复她说,开发商收的511万元就是房价,提供的收据也是对应的,没有问题,其他情况他们不清楚。
邵女士说,自己此后又多次找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魏某、黄某。“我说你有收款依据就拿出来,让我看一下,哪怕电子照片发给我也行,但黄某说材料已上交给公司了,一直也没向我提供。”3月10日,邵女士告诉记者,此事至今没有进展,她已对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抱希望了,现在打算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此外,她还认为开发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付款都是在售楼处内完成的,之前并没有任何人告诉她六百多万元的房款中还有一百多万元的“服务费”,她一直认为房价就是六百多万元。至于付款和签订合同,都是在售楼处内,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完成的。
律师认为
中介拿不出依据 应退款
对此,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的高鑫律师分析认为:如果邵女士陈述的事实属实,那么可以认为她在购房的整个过程中完全有理由相信售楼处的销售人员魏某、黄某就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并没有与开发商以外的第三方成立居间合同关系的意思,更无支付所谓的“服务费”的意愿。
邵女士支付了645万元,但房产总价款仅约为511万元,另134万多元实际上是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暗自加收的“服务费”,该公司在拿不出收款依据的情况下,显然无权收取此款项。
高律师认为,在没有更多证据之前,不能简单对中介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性。此外,在此事件中,开发商有一定的过错,主要是疏于监管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但不是主要的过错方;鉴于目前上海房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消极对待消费者,邵女士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要求该公司返还收取的134万多元“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