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立代表:建议政府购买服务解决中小学生午餐难课后服务难
“午托”即“午间托管”,主要针对低龄学生群体,主要场地在学校周边的小区,主要负责学生的午间食宿以及相对有限的课后辅导。午托班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实际困难,但由于法律缺位和监管缺失,不规范经营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伴随午托市场规模增大而日益突出。
“午托是新兴的服务行业,虽然市场广阔,但午托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具体的行业准入标准仍然一片空白,导致学生托管机构虽然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绝大多数午托班都属于无证经营,大量托管机构无证经营、收费混乱、无序发展,缺乏行业的基本规范和标准。”
王中立介绍,从河南郑州的情况来看,郑州自1996年起就已经有了午托班。创办于1996年的阳光午托服务中心,是我国第一个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小学生午托部。“此后因为几次机构改革,就出现了午托班无人监管的状态。”
随着人民群众对孩子教育投入的不断加大,学生家长生活和工作压力的变化,很多工薪阶层的家长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对孩子的午间课余时间进行有效管护。王中立表示,“据调查摸底,在每一所小学附近,几乎有10多家午托部,一些名校附近会更多,甚至达到20多家。近40%的小学生和30%的初中生都依靠午托来解决午餐问题。”
从全国范围来看,午托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深圳模式,靠政府购买服务来解决中小学生午托;一是福州模式,由工商部门以家政公司的类型进行审批管理,其他部门配合服务。“由于各地经济情况差距较大,再加上午托是一种市场服务行业,福州模式广为认可。”
为进一步加强午托监管,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午托市场,还学生一个健康安全的午餐服务,王中立提出4点建议。一是明确午托由市场监管部门审批管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落地,各级都将过去的工商部门、食药食品监管部门以及技术监督部门整合成立了市场监管部门。
王中立建议,“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手续对午托进行市场注册。“食药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午托的餐饮、卫生许可及日常监管。“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午托准入标准。“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午托的审批管理部门以及日常工作的牵头部门就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相互推诿,让举办者办证有门、最多跑一次,从而有效加强对学生午托行业的监管。 ”
二是建立健全午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午托问题是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和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在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主体责任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午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真正实现午托市场良性发展、规范发展和市场化发展。”王中立表示。
三是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公办学校的课后服务。王中立介绍,2017年2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尽管各地都在探索,但是由于过去建设的公办中小学缺少‘寄宿’条件,致使课后服务并不能得到及时合理解决。呼吁政府加大学生课后服务方面的投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真正解决中小学生午餐难、课后服务难的问题。”王中立表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有资质的餐饮公司进入校园提供服务。要把课后服务与培训班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社区教育结合起来、与劳动教育、家庭教育结合起来,使课后服务形式更加灵活多样、达到事半功倍效果。
四是创新思维,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全球小学生放学时间都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因此形成了学生看护上的“空档期”,学生“课后托管服务”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热点之一。
王中立提到,在荷兰,应家长要求,政府规定小学必须为学生提供上学前和放学后的托管服务。因此,课后托管服务的学位数量在2004年至2009年间翻了一番,平均儿童覆盖率达到22%。卢森堡课后托管服务在过去几年大为增长,尤其是一种被称作“活动中心”的特殊托管服务形式。法律规定,“活动中心”必须每年提供至少500小时的托管服务。
为了提高课后托管服务质量,一些国家对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例、最大托管班额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资格等进行规定。比如,荷兰《儿童托管法》规定儿童与工作人员比例为10∶1,一个班最大托管规模为4-8岁年龄组20人,8-12岁年龄组30人,工作人员都应接受过中级职业教育。
在芬兰,家长可以申请低收费或免费。丹麦的课外托管服务价格相当昂贵,但贫困家庭或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可以获得免费的托管服务。英格兰的课外托管服务成本最高,尤其在伦敦和英格兰东南部。不过,政府也对课外托管服务进行补贴,低收入家庭可以获得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