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对实施、纵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加强处罚
魏志民等人提出,我国宪法和法律早已明确妇女在就业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均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现女性平等就业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
然而,2014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开展了“助推女大学生公平就业问卷调查”。该调查反映高达86.18%的女大学生遭遇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遭遇过3种及以上形式招聘性别歧视的女大学生达到74.61%,超过1/3的女大学生同时遭遇过10种形式的招聘性别歧视。
《广州高校校园招聘性别歧视调查报告2017》也显示,超过9成招聘会存在性别歧视,限定录用男性的职位远多于限定录用女性的职位。
1、修改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关于就业性别平等的相关法律法规。
2、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使其法律概念具体化,以增强其操作性。
3、人社部门应带头完善反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联合妇联和工会对侵害女性劳动保护权益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调查和处理。
4、人社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系统,若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则纳入白名单;若用人单位涉及就业性别歧视,则将其纳入黑名单。
5、人社部门应对实施、纵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处罚,并明确和细化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