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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祥代表:慎重将经营失败民企纳入失信名单,给予喘息之机

财经

2019-03-11 21:03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江苏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张立祥提交了关于保障中小型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为了解决包袱重、融资难的问题,张立祥建议金融行业在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对经营失败无偿还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建议要慎重考虑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民营企业喘息机会。

建议提到,中小民营企业包袱重、融资难主要体现在

(一)信贷产品单一。中小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除了抵押、担保贷款外,更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的方式,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而银行给予国有企业的贷款却是低息的信用贷款,中小民营企业目前没有享受这样的优惠待遇。

(二)融资成本太高,期限较短。目前无论中小民营企业采取哪种方式融资,其综合费用率都超过了30%,且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三)融资担保程序复杂。担保较多采用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追加实际贷款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作保证担保,把有限的公司责任转变为无限的个人连带责任。

在涉法诉讼执行过程中,张立祥注意到了以下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大。企业融资过程中相互担保极为常见,一旦经营不善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后,法院直接将担保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并且会让担保企业承担高额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些利息往往远高于借款方实际可能承担的利息,这些利息随着时间的推延一直在增长,没有上限,最终导致这些企业无力承担高额的贷款费用。

(二)中小企业被执行资产大幅缩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产执行过程中,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挂网拍卖以评估价的70%挂网拍卖,经过一拍、二拍甚至三拍,若流拍,价格将下浮10%-20%,最终拍卖成交或抵给债权人的价格,可能仅仅是实际价值的50%,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中小民营企业失信影响严重。中小民营企业一旦成为被执行人,法院除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执行外,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甚至在其住宅小区门口、家门口、企业门口张贴执行公告,并可能将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进行查封、拍卖。导致法定代表人正常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让中小企业东山再起。

(四)中小民营企业司法救助渠道少。《诉讼费交纳办法》中规定了针对自然人的司法救助途径,但是中小民营企业涉及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案件标的往往比较大,诉讼费数额也较大,很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是在一审判决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无力承担高额的上诉费用,从而无法通过合法的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张立祥为此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建议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出台政策化解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建议金融行业在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要坚持“不唯所有制、不唯大小、不唯行业、只唯优劣”原则,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切实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同等优质服务。

(二)建议出台取消或降低承兑汇票高额费用的措施。银行承兑汇票繁杂、高额费用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倒闭,不符合中央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取消或降低承兑汇票高额费用;同时建议银行不要把这些困难的企业债务打包给资产公司,给企业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通过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三)建议慎重将经营失败的民营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及执行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对经营失败无偿还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建议要慎重考虑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民营企业喘息机会。

(四)建议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司法救助和保护。一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让困难企业也能够享受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的权利。二是涉及中小民营企业案件执行中,应当严格依法执行,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执行范围。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法人的执行主体,并不必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是企业股东,只要出资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仅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应将其个人财产一并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