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峰代表:花游等体育作品具独创性,应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王俊峰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该法保护的作品,但完全没有提及体育作品。
王俊峰表示,尽管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冰舞、体育舞蹈、团体操等体育项目,与舞蹈、杂技十分相似,但是没有被一视同仁地对待。
今年全国两会,王俊峰向大会递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体育法保护体育知识产权等权利的建议》。
王俊峰建议,修改《著作权法》时,把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冰舞、体育舞蹈、团体操等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列为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可称其为“体育作品”或“运动作品”。
同时,适当调整著作权人、表演者等定义和相关权利,以适应该类作品。“至于使用该类作品,可参照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的做法,既保护著作权,也便于社会大众的合理使用。”
他还建议,在修改《体育法》和《著作权法》时,仿效《奥林匹克宪章》,将赛事直播授予权明确规定为赛事主办方享有的无形财产权,并具体规定处罚尺度,以便于查处电视、网络及其他媒体非法盗播等侵权行为。
另外,他建议,在修改《体育法》时,明确规定体育赛事主办方具有市场开发权利,为规范赛事市场开发行为,保障赛事主办方和赞助企业、特许企业权益,制止和处理隐性营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