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仁芳代表:设立高校技术孵化基金,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沈仁芳介绍, 高校、科研院所是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全国技术市场交易简报》,2017年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输出技术项数为104836项,同比增长15.75%;占全国技术市场成交总额的9.1%。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赋予高校及院所在科技成果研发经费、权益安排、成果转移转化管理等方面更多自主权,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被调动。
但当前,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是科研考核管理制度不合理,存在着科研成果数量虚多、质量虚高的现象。科研考核和职称评定是高校及院所科研工作的重要指挥棒,现行考核机制对论文、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获奖等大多有硬性规定,即使科研人员在科技服务中承担重大的横向项目,也缺乏相应晋升职称通道,导致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不高。同时,科技成果中专利的数量虚高,高校及科研院所被各种名目的专利排名“绑架”,“非市场”因素成为申请专利的主要动机,导致部分专利根本不具备转化价值。
二是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不明。当前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还有较大距离,一方面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导作用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高校及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上,整体思路还是传统的科研管理,存在“重管理轻运营”的现象。同时,现有科技成果的中试投入不足,技术交易市场不健全,科技成果的供给侧与需求端责、权、利不明晰,科技中介服务业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规模小、能力不足、竞争力弱,也制约着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是关于科技成果确权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健全。由于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允许教师兼职,不少科研人员或开办自己的公司,或对外寻找企业合作,从科学家到企业家是巨大的身份转变,但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侧仍缺乏相关法规内容,甚至缺乏一定的应急解决机制。加之科技人员普遍缺乏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与能力,已出现科技界对技术服务法律环境体系的整体焦虑。
针对上述情况,沈仁芳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改变急功近利式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弱化高校、院所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专利数量等评价指标,转而强调科技成果的质量和价值,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淡化专利数量指标的考核,专利申请费用的财政资助向高价值专利倾斜,建立以重大成果为导向、强调“贡献和影响”的考核与评价机制。改革职称评审的评价体系,建立分类评价机制,对从事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科研人员设立专门考核评价指标:将专利转化、实施许可及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等的数量、质量与职称评聘和聘期考核体系结合,将论文、纵向课题等强制性要求改为弹性要求,如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有显著业绩,同样作为晋升职称、考核评优的条件,以此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新颁发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精神,对高校科研项目经费根据科研的实际做好预算经费的调剂工作。
二、设立技术孵化基金入驻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中试。
科技成果的中试投入不足是当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不足的主要原因。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多数科技成果离形成商品(产品、装备或标准化的技术服务)还有一定差距,研究团队在科研项目完成后就没有后续经费投入进行技术的物化或工程化研究,造成了科研成果无法应用于生产实际。建议政府出台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后期补助等,鼓励社会资本或财政科研经费入驻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市场化的技术孵化基金,完成科技成果的中试,实现成果的最终应用。
三、为高校院所和企业“搭桥”,建立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成熟、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和团队,是高校、院所与企业间的纽带,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桥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议一是从培育和优化市场环境着手,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是健全科技成果登记与发布管理机制,统一和规范科技成果统计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三是大力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市场需求端引导高校科技成果产出能够与市场应用相匹配,进而实现订单式转化,释放技术服务建设的内生驱动力。四是在成果转化对接与服务环节,进一步加大专业化成果推介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培养专业的“技术经纪商”、专业“技术成果代理商”等,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
四、为创新环境“建制”,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解除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
一是从制度上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在完善科技成果法律定义的基础上,明确技术成果转化的定义和标准,明确高校可自主处理权益的范围,明确和规范成果处分的方式和程序,建立科技成果权属确认流程和权属确认规范。如将技术权益通过约定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或企业方等,为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松绑。科技成果的权属确认工作可以结合各高校、院所的实际情况,安排到科技成果申报、评估、鉴定等流程中,并在科技成果形成时和转化前完成。二是鼓励以许可、转让替代高校技术入股的技术转移模式。由于目前实行的技术入股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的潜在争议和较大风险,建议高校考虑多以技术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若采用技术入股,则可以借鉴“股权+资金”的方式,对学校可持有的“股权”,由研发团队或团队负责人以现金回购,将高校在孵化企业中的股权权益转变为债权权益,使技术权属、股权权益更加清晰。三是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域的负面清单制度。建议在法律或政策层面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哪些类型或要素属于禁止或限制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对于不属于负面清单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更自主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