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志清代表: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邵志清: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
当前,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伴随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的不断成长,2016年1月,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与2008年相比,新办法在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最让企业关注的是认定条件和打分方式的变化。知识产权相关分数权重占比大幅提升,从2008年的30%提升到了2016年的60%。这一系列调整变化在总体上对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我认为新办法仍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
一是认定标准过高依赖知识产权数量。从指标体系看,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每个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总和100为满分,综合得分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其中“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两项最高分值之和为60分,对知识产权数量依赖度很高。由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打分是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和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因此知识产权数量几乎直接决定了该指标的得分情况。这一规定没有考虑成果转化的时间和质量效益因素,对电子信息类等研发周期较短、申请发明专利较少的企业较为有利,而对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新材料等行业的实体企业,则有较大不利影响。这类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周期一般为三年,如果仅申报发明专利就无法在短期内通过认定标准。
二是认定企业涉及的领域太过固定,不利于传统领域企业转型升级。新办法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领域,目前只确定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8个领域。从实际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鼓励下,创新创业的发展态势十分迅猛,即便是一些传统行业,也有很多新技术、新应用出现,新业态企业不断涌现(如供应链技术服务类企业等),其复杂的经营和结算方式难以简单按照政策认定,如此规定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创新发展。
为更好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新办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文还需进一步研究修改。为此,我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重点研究打分标准对各类行业(如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等领域)企业的实际影响并进行比较,由此得出政策实施效果的实际结论。
二是优化打分标准。部分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能力强,但产品种类单一,因而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打分中相当不利。建议适当调整该项打分标准,降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尤其是针对研发投入大、研发周期长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度放宽或者提升发明专利在其研发成果转化中的贡献度,同时考虑转化时间和实际效益等因素。
三是实行年度清单发布制度,适度放宽认定范围。每年调整发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针对如物流、供应链、电子商务、特殊工程设计安装等技术服务型企业,出台认定标准。新增一类“其他”,建立特殊的认定程序,如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来源:中国人大手机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