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子商务涉税思考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发展,交易类型日趋多样化,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商务模式,越来越深入大众的生活,颠覆了大众的购买习惯,交易额屡创新高,2017年更是达到了29.16万元,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给现有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
一、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
2、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这些年来,电子商务的类型层出不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B2C,即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如京东、亚马逊。
2、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如阿里巴巴。
3、C2C,即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如淘宝。
4、O2O,即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如饿了么、美团。
5、BoB,即供应方与采购方之间通过运营者达成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6、B2Q,即通过在采购环节中引入第三方工程师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售前验厂验货、售后安装调试维修等服务。
3、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1998年,阿里巴巴、中国制造网等B2B电子商务企业成立;2003年,淘宝网、京东商城等B2C电子商务平台崛起,中国电子商务开启了快速发展的二十年。从2012年到2016年,网络购物用户人数从2.42亿人增长至4.67亿人,增长近一倍;电子商务交易额从8.1万亿元增长至26.1万亿元,年均增长34%;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万亿元增长至5.16万亿元,年均增长40%,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加值的贡献率从17%增长至30%;直接和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从1500万人增长至3700万人。2016年电子商务产生消费增量带动生产制造、批发、物流增量创造税收超过2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市场整体规模巨大,且还在不断发展。据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16万亿元,其中C2C淘宝网独占鳌头,但是巨大的交易额并没有贡献与之对应的税收。对电子商务征税无论在税收征管模式上还是流程和手段等方面都对传统的征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1、纳税主体及征税对象不明确
电子商务交易最大的特征是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导致网络买卖交易的诸多信息是隐蔽的,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追踪和识别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平台型电商,如京东、苏宁等 10 余家大型企业,其卖家均已通过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对于入驻的 B 类卖家,平台虽然对纳税方面做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网络电商的特点,由于存在电商地域不能明确划分,营业额不明确等问题,这些规定往往不能很好的执行。对于 C2C 电商以及近几年兴起的微商来说,由于大多是个体经营,无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状况存在难点。同时,网络交易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特点模糊了交易的分类,使收入性质的界定变的困难,确定征税对象成了费解的难题。
2、主管机关和归属地难以划分
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打破了空间的界限,难以确定经营来源地,传统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使得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主体的经营场所和身份时变得相当困难。目前具有一定规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电商纳税人往往已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对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其往往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续的各项征管工作存在缺失。
3、真实交易额难以确定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大部分的交易信息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电子数据是无纸化的并且部分信息相当隐蔽,且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很多电商商家在交易时并不开具发票,使得税收征管缺乏可信的计税依据。除此之外,网络电商之间的交易几乎不存在书面的合同,而且部分交易额中含有快递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难以确定明确的交易额。大量商家为了提高信誉及销售排名进行“刷单”现象,即进行虚假交易提升店铺知名度和好评度的虚假交易行为,使网络电商与客户发生的真实交易额难以与刷单额进行剥离,使真实交易额更加难以确定。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分析
1、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的改善离不开法律保障,需要对我国现有税收法律进行补充和调整,同时建立并规范电商经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框架。
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草案中针对电子商务提出了相关条款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同传统企业一样,要在网站上将工商、税务登记予以展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时,也应在其网站上进行修改。在交易信息获取方面,规定纳税人及相关第三方应按规定提交涉税交易信息。这有利于消除电商交易的隐蔽性,能够更加准确掌握到电商交易详细情况。除了税收征管法,税收实体法的确定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例如明确电商纳税人的常设机构认定方法,通过税收实体法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征管实施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
2、完善电子发票系统
2013 年北京市发布了《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并将京东商城作为试点。截止目前,我国各省税务部门均已建立了各种促进发票电子化的系统、网络发票系统等。这些系统为电子发票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保障。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系统技术环境日益成熟。电子发票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假发票的运用。由于电子发票从开具、抵扣等环节都是通过电子发票网络系统,因此可以有效打击虚开发票以及接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及成本的现象,从而减少税源流失。
3、加强平台监督促进税源管理
新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从立法的角度上明确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个人也应依法纳税,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在实际运用中需要网络电商平台的配合。以淘宝为例,卖家开店需要通过淘宝的一系列信息审核,如果淘宝能将每个开店的卖家身份信息以及企业的相关证件统一提交税务系统进行审核,待审核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统一颁发纳税人识别号再返还给淘宝这个电商平台,电商税源管理将能上升一个新台阶。同时,督促大小电子商务平台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例如第三方支付系统,电商的每一笔收入都应当先通过该系统支付,定期将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能准确获取平台内所有卖家的营业收入,对比申报信息,防止纳税人通过降低营业额的方法偷税,造成税基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