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周光权:建议“两高”采取措施提高刑案证人出庭率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河北省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针对上述情况建议“两高”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
周光权指出,刑事审判中见不到证人以及“证人作证难,出庭更难,讲真话难上加难”等状况的出现不正常,在有的案件中无法保证公正审判。
周光权强调,建议提高证人出庭率,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有证人出庭。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90%以上均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当事人认罪的案件,这些案件并不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就能定案,因此无须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周光权建议“两高”就刑事案件证人出庭问题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要求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证人必须出庭。对此,周光权提出以下建议:
一、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精神,强化证人出庭意识,牢固树立程序正义和公正司法理念。“两高”应当因势利导,尽快出台相关证人出庭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证人强制出庭、补偿、保护等一系列制度。
二、明确证人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对以下案件,“两高”应当规定证人必须出庭:1、法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例如,不同证人说法不一致的案件,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在事实上有争议的案件等),不通知证人出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3、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分歧极大,且一方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4、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求,且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的案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如果未通知证人出庭的,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规定相应的考评处罚标准,以强有力地推进证人出庭制度。
三、明确“关键证人”概念。一方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证人不是关键证人,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法官也可不通知出庭作证,以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将证实犯罪构成要件的证人、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证实重大量刑情节的证人确定为关键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通知出庭作证,以保障司法公正。
四、建立证人出庭权利保障配套措施。1、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证人的补偿标准,在庭审后立即将补偿发放给证人,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落到实处。2、作证方式应灵活、多元,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证人,应利用技术手段让其在庭上“出声不出面”作证,或者采用录音、录像方式作证。3、“两高”与公安部门会商,落实刑诉法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为证人的权利保障机关,确保证人不会因为出庭作证被打击报复。
五、完善对拒绝出庭作证证人的制裁措施。我国刑诉法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还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为此,建议“两高”细化规定,对证人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进行必要的强制或处罚。例如,对应当出庭作证但拒绝出庭作证的,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证人能够及时出庭作证,维护公平正义;对于在法庭上作伪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