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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头腾大战”

财经

2019-03-08 07:40

国内互联网平台之间关于开放的战争在持续上演。

动静最大的是去年字节跳动和腾讯之间的头腾大战。围绕微信是否有权利屏蔽今日头条、抖音等字节跳动旗下产品链接、限制微信登陆接口,双方的纷争从去年一直持续到今年:

实际上,互联网平台之间因利用垄断地位(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不在少数。在此之前还有今日头条起诉百度、360起诉腾讯、互动百科起诉百度等案件。

据了解,《反垄断法》中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严格来说,还包括行政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但作为新经济代表的互联网,这次的头腾大战实质上反映了一个行业内的根本问题,那就是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大型平台在竞争过程中,有没有义务开放?法律对于是否可以屏蔽竞争对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平台都是依据自己的规则作判断。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屡次出现类似头腾大战的口水战,但在拥有Google、Facebook、苹果、微软等更大体量科技公司的美国却很难见到类似争议。

如何建立一套互联网通用的互联网平台治理和竞争规则,是从业者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平台治理与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们提供了不少有益的建议。

互联网平台是否拥有公共属性

头腾大战的焦点问题在于腾讯是否有义务向其他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开放。

2018年6月,今日头条在《腾讯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与说明》中称,微信和QQ是国内最大社交平台,活跃用户已经达以10亿以上,属于互联网基础设施,类似水电燃气和电信运营商,具有强大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支配地位,不应该被滥用到市场竞争中。

这份说明还提到,在2015年腾讯合作伙伴大会之前,腾讯集团CEO马化腾在给合作伙伴的一封信中指出, 腾讯作为一个连接器搭建起新时代的新型基础设施。

如果是基础设施,意味着拥有公共属性,有开放的义务,但这封信里提到的基础设施和水电煤、电信网等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是一回事吗?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王磊指出,新型软件平台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础设施,从工信部等部委文件来看并未将其纳入基础设施范围;新型软件平台也不等同于电信网、互联网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新型软件平台的监管,不宜沿用传统网络型基础设施监管框架,而应结合双边市场特性、动态创新、平台竞争、技术更迭来创新监管,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他特别强调了基础设施的子概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从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的层面来决定的,他强调的是信息基础设施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包括人民福祉和广泛的重大影响。从这个层面来讲,腾讯无关基础设施。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在企业不构成必需设施的前提下,竞争对手要求企业向其开放,把分流企业平台的用户作为自己主要的目的,这就像要求海尔洗衣机上贴小天鹅的广告,是有问题的。她还指出,把微信看成公共物品是错误的,因为平台本身就是一种竞争结果,是经历了大量的投资和创新而成的。

经过讨论,参会的专家学者达成以下共识:首先,微信不是基础设施,也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必需设施;其次,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最后,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互联网平台应该具有自我决定是否开放的权力。

应规范屏蔽行为

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竞争中,屏蔽已经非常普遍,很多平台之间的冲突就是因屏蔽而起。为避免头腾大战类似事件发生,不能简单的禁止平台的屏蔽行为。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室主任李晓华表示,平台屏蔽行为非常重要。互联网最显著的规律就是规模效应,赢家通吃。但他能成为赢家,是花费了非常巨大的代价的,很多互联网平台他要经历非常持续长期的亏损,才能够做到比较大的规模。

一方面,第三方的企业在他的平台上进行转发,确实有可能使他这个平台成为培养竞争对手的土壤;另一方面,如果大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免费的进行转发的话,平台巨大的投资可能就会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李晓华提供了三种方案来解决平台之间可能因屏蔽产生的冲突:

第一,允许和平台的基本功能非同类应用的转发。比如微信是即时通讯工具,只要不与他发生冲突就可以转发。

第二,允许用户个人转发分享而限制恶意导流。把个人的分享和企业的导流区别对待,用技术手段识别个人的分散分享和企业的大规模转发。实际上,微信确实都有防诱导分享和防刷屏的机制,这是为了防止同样的内容太高频次地出现在用户的朋友圈,造成用户体验下降,一旦内容的流量达到一定阀值,就会自动限流。

第三,对第三方应用的分享转发收取通告费。对企业的转发分享行为收费肯定合理,对个人的相关转发也可以让相关企业支付转发费。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也认为在转发行为中,第三方应用付费是更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竞争对手,平台可以选择不开放,也可以谈好条件通过收租金等手段再开放。竞品搭便车不是好办法,会给整个市场生态带来很大负外部性。

在科技企业中,通告费的形式已经有所应用,最常见的是专利授权。比如,手机行业,不同的厂商和供应链服务商都有一批专利,而且都是产品必需的,为了使产品能够生产出来,企业之间可以进行交叉授权,再补差价。如果互联网平台也能以通告费的形式规范第三方应用的转发,不同平台之间的冲突也就可以避免很多。

作为新经济,互联网被认为可能改写现代经济学。在管理上,相关部门与时俱进,在保障平台利益的同时为他们创造更自由灵活的发展空间,才能更好的激发互联网平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