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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公司让签署“不婚不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吗?

看中国

2019-03-08 21:20

女士应聘时,正处于婚嫁年龄。为规避“风险”,单位没打算录用吴女士。但吴女士保证“自己连男朋友都没有,几年内都不会谈婚论嫁。”单位录用了吴女士,并将上述内容签到了劳动合同中。

没想到,过了才半年,吴女士竟然怀孕了。单位认为,在应聘的时候,吴女士承诺没有男朋友,几年内不结婚,而现在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了,有违诚信,预以此辞退王女士

那么,对于吴女士与其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对于“不婚不育”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也就是说,订立劳动合同,首先需满足合法性要求。

那么,吴女士“不婚不育”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呢?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指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不得非法干涉。包括父母,当然也包括单位,都没有权利禁止或者干涉男女结婚。

因此,在吴女士在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中,“不婚不育”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外,本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条也明确规定了,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是不是这一个条款无效,整个合同就无效了呢?

当然不是。

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据此,对于吴女士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只有“不孕不育”条款无效,吴女士不需要遵守。其他合同条款,如工作内容约定、工资约定以及合同解除、终止条款,依然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案吴女士的用人单位,以吴女士违反劳动合同为由,预辞退吴女士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吴女士正处于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吴女士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吴女士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补偿吴女士二倍的赔偿金。

回到本案开始,单位以吴女士违反诚信原则,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呢?

本案吴女士找工作时,单位因担心吴女士结婚怀孕影响工作,不想录用她。吴女士无奈,承诺”不婚不育“,才得到这份工作。吴女士在工作中,没有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形,其个人的资质和能力是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不是结婚权利或生育权利。本案吴女士出卖劳动力是真实的,获取工作机会的资质是真实的,因此,吴女士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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