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四箭齐发 护航注册制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摄影:车亮
“当前,注册制改革事关资本市场大局,万众瞩目,务期必成。”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提出2份议案、2份建议。他认为,堵住后门、物归原主、畅通渠道、激发活力“四箭齐发”,以此为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提供保障,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确保注册制改革取得成效。
堵住后门 修改刑法重罚欺诈发行
“通过注册制改革,放宽前端准入,对搞活市场大有益处。”王建军认为,如果后端处罚力度不够,则恐泥沙俱下,影响改革成效。欺诈发行是注册制改革中需重点防范的违法行为之一,但在实践中,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犯罪类型归类不够准确、刑事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我国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社会危害和影响,已与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刑事处罚严重不相适应。”王建军说,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进一步迈向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重大革新。实施注册制改革,迫切要求尽快修订刑法。在放宽前端准入同时,如对证券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犯罪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对提升直接融资极为不利。
有鉴于此,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第160条的议案,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罪刑罚力度,拓宽欺诈发行罪适用范围,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法制,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矫正资本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安全与稳定。
具体来说,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罪的犯罪类型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诈骗罪”,将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提高犯罪刑期,提升罚金额度,对参与欺诈合谋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作为欺诈发行犯罪的从犯加以严惩。
物归原主 构建赔罚一体机制
近年来,对于一些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证券市场秩序如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证监会持续加大处罚力度。2016年至2018年,上述三类违法行为年罚没款总额分别达29.87亿、60.73亿和62.96亿元。
“证券市场中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典型违法行为,虽然具体违规形式存在差异,但共同本质都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所得通常直接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返还给受害人。”王建军认为,如果行政处罚将来源于受害人损失的财产上缴国库,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的财产被无辜剥夺。但由于违法行为中受损的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方式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时,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往往已经执行完毕,违法所得(即投资者的损失)作为罚没款已经上缴国库,违法主体通常难以再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客观上导致投资者财产被剥夺,有违公平正义原则。
王建军表示,随着注册制的推行,行政处罚力度将持续加大,上述问题可能进一步突出。因此,亟须建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配套机制,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对此,王建军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建立责令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构建赔罚一体机制。二是继续完善行政和解制度,促使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赔付投资者。三是改革现有证券行政罚没款缴纳制度,建立行政罚款先赔后缴(国库)机制。四是延长冻结、查封等证券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确保行政罚没款执行到位,夯实责令返还违法所得制度的基础。
畅通渠道 取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赖于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完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权利,对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威慑,是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的重要保障,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措施。
王建军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司法解释”)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设置了一定的前置条件。在一定历史时期,前置程序在防止滥诉和确保司法机关高效审理证券类案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投资者寻求民事救济产生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当前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完善投资者赔偿诉讼机制、加大对投资者违法行为的威慑,是保障和落实注册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废除前置程序相关规定是大势所趋。
“一方面,‘2003年司法解释’出台至今已历经十七年时间,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家数已从2003年1287家增加到3600余家,投资者人数、股票交易量等规模都有大幅度提升,违法违规案例也随之增多,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需求亟待保障。”王建军认为,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也积累了丰富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审判经验,继续适用前置程序已不合时宜,特别是随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证券民事赔偿前置程序不应成为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特例”。
有鉴于此,王建军建议,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取消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使虚假陈述、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出现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不再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作为立案依据,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诉讼管辖和审理制度。
激发活力 减轻股权激励税费负担
股权激励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要机制。
王建军表示,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缴纳个税存在激励对象现金流入与纳税现金流出时点不匹配、税负较重等问题。因主动终止股权激励需加速行权一次性确认激励方案涉及的剩余费用,对上市公司利润侵蚀较为严重,不利于股权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推动形成“激励与约束相容、风险与收益对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王建军建议进一步减轻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股权激励的税费负担。
一是顺应目前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的改革趋势,参考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政策调整,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满足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行权日(或解禁日)起持有满1年等条件下,以转让日卖出价作为计税价格基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前述条件提前卖出的,则仍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取消主动终止股权激励仍需确认加速行权费用的会计处理要求,避免因加速行权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使会计处理更贴近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