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鼎健委员:建议为拆除城乡建筑立法,让城乡风貌具有延续性
朱鼎健在提案中写道,建筑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是不同时代和社会里经济、文化的直观体现。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们国家的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颠地的变化,建筑正是这种城乡发展变化的生动记录册。
“我注意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大拆大建成为城市和乡镇更新的重要手段,导致一些建筑不应拆除或被过早拆除。例如,沈阳的五里河体育场、青岛的铁道大厦、深圳的晶都酒店等等。”
朱鼎健认为,一些承载着城市发展记忆甚至曾经是城市地标的建筑,其价值不仅是使用,还有使用期过后的保留和保护,如果一拆了之,不仅浪费资源,加剧环境污染,更不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建议,不仅要为“建”立法,也要为“拆”立法,为拆除城乡建筑立法,让我们的城乡风貌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为后人留下时代的印记。
住建部原副部长仇保兴在2010年称,中国有些城市的建筑寿命(因为短视的城市规划和不当的大拆大建)平均只有35年,应该提到100年甚至更长久,这一数据被广泛引用。
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建筑的平均寿命至少是中国的两倍以上。朱鼎健分析,这些国家针对建筑维护和建筑拆除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英国关于城市规划和建筑的法规共有6份,其中专项法规就有3份;美国将可拆除建筑的条件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并规定需要拆除的建筑必须具备拆除许可证。
中国亦不乏相关法律文件。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也规定,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建筑维护管理,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2018年9月,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对现有建筑“一拆了之”。
朱鼎健指出,这些条文分散在各个法规及政府文件中,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执行措施,也缺乏监管和惩罚条款,没有像城乡规划建设一样有整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此,他提出具体如下建议:
一是针对城乡建筑的拆除管理出台专门的法规,建议将“建筑拆除管理”纳入立法范畴,出台《建筑拆除管理法》,依法系统地管理我国的城乡建筑拆除工作,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建议出台《当代城乡建筑保护法》,保护的概念不仅是针对老旧建筑,一些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建筑,特别是重大公共建筑从诞生之时就应该纳入保护管理体系,禁止随意拆改,让保护更见成效。
二是建议从国家到各省市成立不同级别的建筑拆除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建筑拆除的管理主体和监管责任,并由这些部门负责编制建筑拆除规划、审批拆除申请许可、指导和监督拆除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同时建议制定严格的建筑拆除审批程序,给通过审批的建筑发放“建筑拆除许可证”。建一栋楼,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到建筑施工再到竣工验收,需要完成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手续,拆除建筑也应该制定和执行同等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是建议成立当代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当代城乡建筑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当代建筑拆除或保护的依据。委员会成员可集合来自城市规划、建筑、生态、经济、历史、文化艺术等多元领域的专家,负责编制当代建筑的拆除和保护规划,同时制定城市当代建筑保护名录,每5年更新一次。专家委员会还可以负责对提出拆除申请的建筑进行调研论证和听证,为行政审批出具意见,作为建筑拆除管理职能部门是否发放拆除许可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