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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代表:建议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班主任津贴

财经

2019-03-08 14:53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北的全国人大代表、襄阳四中校长李静就提交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建议》。

李静认为,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水平,是维护教师队伍稳定,推动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建立健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先后出台了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的政策文件,有效激励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快速提升,原有津贴标准相对较低,难以有效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李静在建议中介绍了目前班主任津贴、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的具体情况。

首先,班主任津贴。为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1979年,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教计字489号),从当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为:原则上每个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市、自治区分别在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明确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但具体标准其后未再调整。

第二,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1985年,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明确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具体标准为: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但该标准其后一直未能调整。

第三,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1993年,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我国开始实行特级教师津贴制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2008年,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后该项标准均未调整。

针对目前的情况,李静给出了以下建议: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水平,建议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积极研究,适时提高中小学教师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和特级教师津贴标准,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氛围,吸进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