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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延付模式在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应用

财经

2019-03-08 11:10

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受益于可再生能源领域政策驱动,全球光伏发电装机不断增加,而且随着技术持续改进带来的成本下降,光伏发电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光伏发电项目,在业主与购电方签署的购电协议中,往往约定在协议签署后固定期限内要实现电站商业运营,如果业主通过项目融资的方式解决项目资金,考虑到融资关闭的时间和项目建设期,很难满足项目推动的实际需要。为了确保实现购电协议中要求的商业运营时间,业主一般会通过招标明确要求承包商垫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完工后,业主再通过项目再融资与电费收入获得的资金对承包商的欠款进行偿还。

承包商为了缓释业主延期支付的风险,往往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以下简称“特险”),特险承保范围为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如果在账单到期后由于业主原因或者项目所在国政治原因导致业主不支付账单,中国信保将向承包商赔付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金额。该保险产品为承包商顺利收回垫付的资金增强了信心,而且,承包商在投保特险后还可以与保理银行签署应收账款保理协议,安排应收账款融资,这样既实现了承包商垫资资金的回收,减缓了资金压力,又能够实现出表,不增加承包商自身的负债率。

合同架构

出口延付模式的合同结构如下图所示,承包商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EPC”),合同中约定承包商垫资建设电站,业主承诺将按照项目里程碑确认账单以确立与承包商的债权,并在账单签发后约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两年)向承包商支付账单款项,业主母公司向承包商提供保证账单到期支付的担保。在签署EPC协议后,承包商投保特险,中国信保出具特险保单,承保范围包含商业风险与政治风险。之后,承包商保理银行签署应收账款保理协议,并将特险保单赔偿权益转让给保理银行。在每笔应收账款转让后,保理银行将应收账款对价款支付给承包商;在账单到期日后,承包商业主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款项支付给保理银行。

该合同架构下,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模式是在承包商业主洽谈EPC协议初始,便邀请中国信保与应收账款保理银行介入,EPC协议签署后,即可提交投保单,在保单出具后,完成保理协议的签署。另一种模式是在承包商业主签署EPC合同后,投保中国信保,中国信保出具保单后,完成保理协议的签署,同步,根据中国信保保单与保理协议的要求再与业主签订EPC增补协议,确保EPC协议的条款能满足项目应收账款卖断的要求。

业主的要求

第一,业主能够提供足够的支付担保。不同于中长期的项目融资模式,出口延付模式下业主可以依赖项目商业运行后的电费收入偿还银行的贷款。对于出口延付项目而言,延付期通常是在两年内,假设建设期为一年,那业主必须在项目商业运行后一年支付所有应收账款,故而只靠项目本身的收益是无法保证业主能够按时支付应收账款的。所以中国信保特险承保的关键在于业主是否能够提供中国信保要求的支付担保,通常项目的业主是为项目新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业主需要提供中国信保认可的母公司担保,或者中国信保认可的银行为业主出具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或者保函。

第二,业主愿意支付出口延付模式下增加的融资费用。在出口延付模式下,由于承包商投保了中国信保特险,并进行了应收账款的转让,除了EPC成本之外,承包商还同时垫付了保费与应收账款保理费用的融资成本,由于延付模式是为了帮助业主解决建设期的“搭桥”融资而实施的,那么相应的融资成本也应由业主承担,故而特险保费与应收账款的保理费用可放入在EPC成本中,修正EPC合同价格,对应此前的延付比例由业主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

第三,债权的独立性与不可撤销性。在常规的EPC合同中,由于承包商违约,业主对已签署过的账单有撤销、抵扣的权利。但在出口延付模式下,如果业主仍拥有此权利,那么承包商进行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的基础便不存在。例如,承包商将此前业主已经签署的账单卖断给保理银行,保理银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向业主催收账款,但业主承包商违约为由,撤销该账单拒绝支付,那么该事项就触发了应收账款保理协议中回购机制,承包商必须将相应的应收账款或者所有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并支付给保理银行逾期的利息。因此,在出口延付模式下,EPC协议中必须通过条款的约定,确保债权一旦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业主都必须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进行支付。

第四,业主能够保证项目购电协议的生效,各项政府准证、许可的获批以及征地的完成。在出口延付模式下,尤为关键的是征地,因为采用延付类的项目往往工期较为紧张,业主在开工前完成全部的征地工作的压力较大,但如果业主没有在承包商垫资前完成征地,征地风险将一直存在并影响承包商垫资款的收回。例如在项目前期,业主只完成了部分征地,要求承包商进场垫资建设,但到后期,由于成本原因或其他原因,业主无法完成征地,项目暂停或业主直接放弃项目,此时对于承包商而言,只能依据投保的中国信保保单赔付收回部分垫资款,中国信保保单未承保部分的垫资款难以回收。

承包商的要求

第一,严格按照EPC合同约定履约。出口延付模式下,除了在EPC协议对承包商的约定要求外,在中国信保的特险保单与应收账款的保理协议中,都明确约定了承包商必须遵守EPC合同的责任。中国信保特险保单中明确,承包商违反商务合同约定引起的损失是不在特险承保范围内,而且,在承包商保理银行签署的应收账款保理协议中通常也会约定承包商违反商务合同会触发应收账款的回购责任。

第二,协调业主、中国信保、保理银行的工作,这里承包商主要协调的工作是保证业主能够提供中国信保接受的支付担保,保证业主能够提交应收账款保理协议的相关证明文件,保证应收账款保理银行能够接受中国信保特险保单。此外,在特险保单出具后以及和银行签署保理协议后,也需要在EPC协议中增加新的责任与义务,例如如果没有中国信保与保理银行的同意,业主承包商不可以对EPC协议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不可以中止或终止项目。

第三,施工进度与应收账款融资安排进度的协调。在业主支付预付款后,承包商开始施工,对于承包商垫资形成的第一个里程碑节点前,如果承包商能够与保理银行签署应收账款保理协议,那么便可以在第一个里程碑账单确认后实现该笔账单的卖断。

第四,严格遵守中国信保特险保单条款。特险保单中对承包商(被保险人)的义务做出了诸多要求,而一旦承包商违反该义务,会导致拒赔或者赔偿额度下降。而且,如果承包商违反特险保单中的义务也会触发应收账款保理协议项下的回购条款。特险保单中对承包商的要求主要有:保证EPC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履行商务合同下各项义务,EPC协议的实质性变更修改、中止或终止均需中国信保同意等。

对项目可行性的要求

中国信保特险承保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项目可行,项目可行性主要包含三方面:一是技术可行,如太阳能资源充足,工程地质结构稳定无风险,设计方案合理可靠等;二是经济可行,如购电协议约定的电价水平,总投资,收益率等;三是商务可行,如政府许可,购电协议签署,征地完成等。

综上所述,出口延付项目的实施是需要业主承包商、中国信保、应收账款保理银行四方遵守相互之间的协议约定,才能形成合理的风险分配机制,共同受益。

业主而言,获得了充足的时间安排项目融资;对承包商而言,保证了垫资款项的及时收回并且不增加负债;对中国信保而言,业主提供的担保也能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对保理银行而言,通过保理业务获得收益并且在中国信保的保险下也能确保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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