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受贿1100万,判12年并责令退赔
今天上午(3月7日),北京一中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份判决书,北京昌平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红珍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家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这些企业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红珍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被告人王红珍,52岁,研究生文化,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曾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珍于2001年下半年至2015年初,利用先后担任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副局长、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昌平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身体检查和医疗服务项目合作、照明和绿化工程承揽、物业和食堂业务承包等事项上,为北京卓成星运科贸有限公司、王某1等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
被告人王红珍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王红珍的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289万余元。
判决书公布了被告人王红珍16起受贿事实,其中,最多的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440万元,最少的一笔是收受某公司月嫂业务好处费3万元。
2007年初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红珍利用担任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卓成星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元和昌商贸有限公司承揽昌平妇幼保健院的彩超机等医疗器械和麻醉包等医用耗材的采购业务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孙某给予的钱款共计440万元。
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红珍利用担任昌平妇幼保健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信育仁家政服务中心、北京紫园朗琦餐饮有限公司先后承揽昌平妇幼保健院的月嫂业务、食堂业务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高某给予的3万元。
王红珍曾多次获得昌平区“三八”红旗手称号,在去年4月的开庭受审中,她说自己也曾“满腔热忱”在工作。
在这次受审最后陈述阶段,王红珍说,“站在这里我百感交集,最多的则是内疚、惭愧和悔恨,我也是一名受党组织培养多年的干部,20多年的工作历程我是带着满腔热情的去工作,是贪欲毁了我,我们行业不不成文的潜规则,我看到大家都这么收,我也这样收,后来渐渐的我也装进了自己的腰包。”
王红珍还说, “善恶有报,如影随形”,她无法面对作为老党员的父亲,也给学习成绩优异的儿子“抹了黑”,如今她意识到错误,写下“悔过书”并转交给区纪委,作为负面教材,让大家引以为戒。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红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终,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红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扣押在案的289万多元折抵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王红珍继续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