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种情形下的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
辛辛苦苦工作大半辈子,正想安逸下来,总会有不少当事人发现公司未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种情形下公司该如何赔偿呢?
老实说,这真的是一个千古难题,纵观全国各地,似乎尚无完美的解决方案。
下面找找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未作规定,仅有一条司法解释规定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劳动者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办了社保手续仅仅是未足额缴费或存在欠缴,是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条件的,劳动者不能据此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实务中法院基本上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证据,如果社保机构不出具这样的证明,结果你懂的......
三、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不能主张这个损失的。
注意,就算是符合了上述条件也仅仅是获得了法院受理的资格而已,法院该判多少损失,司法解释没做任何规定。
可以这么说,没有一个裁判者能够算出一个未缴社保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到底是多少,这绝对是个技术含量极高的活。
那既然如此,现实生活中怎么办呢?
目前司法实践有三种做法:
一是找个理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很多时候,直接说社保问题不属于受案范围。没办法,法官也不知道怎么算这个损失啊。
二是法院委托社保部门进行核算,再根据社保部门算出的数额予以判决,但这样的案例极少。
三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判决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笔者亲自处理的案件中,法院是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该赔偿方法实际上并无法律依据,也无任何科学性可言,仅仅是江苏高院的一个指导意见,但不失为一种权宜之法,总比其它地区的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请求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