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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捷代表建议:对涉嫌犯罪企业,应尽快建立资产托管人制度

世界新闻

2019-03-05 17:24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致使整个企业便处于群龙无首状态,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债权人、股东、员工求索无门。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政府接管企业已成为无法回避的客观需求。然而,现实中,政府接管企业的行为,并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这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来自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车捷,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企业尽快建立资产托管人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车捷是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党委书记,也是江苏省律协副会长。其在执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上述困境。

“好心办错事”的可能性

车捷在《建议》中提到,政府接管企业的行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于谁有权做出接管的决定、谁有权处置资产、如何处置资产等重大问题均不明确。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具体工作人员,均存在“好心办错事”的可能。

由于当前法律并未设置资产托管人制度,使得接管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进而导致其代表被接管企业主张权利、处置资产的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具体而言,若被接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潜逃在外,或不配合接管组织的处置行为,对于接管组织试图追回境外资产的行为,该实际控制人可能就接管组织是否能够代表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提出挑战。若被接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处于羁押状态,即使其配合接管组织的资产处置行为,其他的利益相关方也可能对该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对外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这两种情形下,境外的司法、行政机关均存在不承认接管组织的法律地位的可能,进而对境外追索财产带来困难。因此,车捷建议,必须对实践中客观存在的政府接管企业问题予以重视,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接管企业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对于资产托管人制度的内容,车捷在《建议》中表示,应先明确资产托管人对企业实施接管的条件和程序。

他建议,政府接管企业的条件,必须严格限制在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

在相关诉讼法没有修改之前,接管程序可考虑由政府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通过人大、国务院授权试点的方式启动。在相关诉讼法修改后,接管程序也可探索由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启动。

接管决定应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做出,同时应当接受与做出接管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检察院)平级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接管决定,持有一定比例出资的股东或符合特定条件的利益相关人有权提出异议。

其次,要明确资产托管人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和条件。资产托管人应当具备类似《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同时,对资产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也可参照《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对资产托管人做出的涉及企业的重大事宜,应经过司法审查。

另外,还要明确资产托管人接管的期限与接管的终结。与此同时,明晰不当接管的法律责任,对不当做出接管决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做出错误决定的机关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