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资产证券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高速发展,住房租赁成为解决城市新市民和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大中型城市,住房租赁需求的增长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规范、不充分的矛盾还很突出,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国现有的以个人住房租赁为主体的分散性租赁存在着房源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突出问题,租房中介的规范性也亟待进一步完善。税收问题涉及机构租赁的融资、房源或项目获取、改造、运营等各个环节,目前存在多个需要突破的政策瓶颈。推进资产证券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是一条可行之路。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REITs,是一种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汇集资金,将来自房地产物业的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投资标的通常是能够提供稳定租金回报的房地产项目。基础物业类型多样,包括办公、服务式公寓、工业物流、酒店、零售、商业综合体等。
作为一种新兴的结构化融资工具,REITs不仅可以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传统融资途径之外的融资手段,优化房产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使其实现“轻资产”运营,也可以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产品,为众多中小投资者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提供机会。
我国目前发行的类REITs产品同成熟市场REITs产品与国际相比在交易结构、税负水平、运营方式收入来源、收益分配方式、募集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推出REITs的国家,均在第一支REITs发行之前一到三年,就已经有针对REITs的专项法律法规出台。我国至今并未单独对REITs产品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法规下,如果成立公司制的REITs,将不可避免会遇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鉴于此,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创新探索:
土地增值税在REITs产品架构下递延缴纳。
建议对拟发行REITs产品的房地产企业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当原始权益人对外转让权益性份额,或REITs产品对外市场化处置资产或对应项目公司股权时,原始权益人再按照原计税基础补缴相应土地增值税款。
增值税设立环节简化不征收条件,运营环节仍按5%简易征收。
当前实践中,REITs产品下的项目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取得的不动产,同样被视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适用11%销项税率。对于租赁住房及其他各类商业地产而言:若其适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则项目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票,且其固有的成本费用结构导致其难以取得运营期间足够的进项税额与之抵扣,在此情形下项目公司的实际增值税负担会明显高于5%,从而降低投资人收益。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议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REITs操作、资产转移至新设项目公司后,继续沿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还可尝试对租赁住房等国家鼓励民生领域REITs项目适用低税率,设立环节递延缴纳所得税,免征印花税,运营环节减免征收所得税等措施。
集中租赁、自持性租赁等机构租赁模式是未来大中型城市住房租赁的发展趋势,在这个过程中,土地、金融、税收和法律相关政策措施配套支持,相信当前发展中遇到的瓶颈必能突破。
□李晓林(全国人大代表、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