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必须取得被害人谅解?
田某因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遂与朋友韩某到现场进行处理。双方争执中,两人将龙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经审理认定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田某虽多次托人找龙某协商赔偿,但龙某始终态度强硬,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作为被害人出庭,一定要看到田某接受刑事处罚。这种情况下,田某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的重要性
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量刑,也称刑罚的裁量,是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的一个重大影响因素,就是需要综合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此情况下,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就是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积极赔偿损失、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都会影响法院的判断。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刑事案件中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能会影响到公安机关的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罚建议以及人民法院的免于刑事处罚或从宽处罚决定。
说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件,如果田某能够取得龙某的谅解,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因故意伤害罪在刑法第四章的罪名中,而被害人龙某属于轻伤,田某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此双方可以达成和解。达成和解的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的规定,一般会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宽处罚两种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本案中被害人坚持不谅解,行为人田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吗
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经程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要件。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从原则上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非常宽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适用。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时,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刑律,然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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