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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进行时 代表委员积极建言

财经

2019-03-05 07:00

本报两会报道组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4日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张业遂就大会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张业遂在回答记者关于2019年还将制定和修改哪些法律的提问时表示,抓紧制定修改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急需的法律。除外商投资法外,还将修改土地管理法、专利法、证券法,制定资源税法等。

多位代表委员就证券法修改问题发表了看法。

刘新华:兼顾前瞻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表示,修改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大事,也是市场所期盼的,早点修、修到位是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重要基础。同时,还要兼顾前瞻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基本法的规范要求,使得修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有效衔接起来。

肖钢:修法应包括三方面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表示,证券法修改已经“二读”,希望尽快看到“三读”。证券法修改应包括多方面内容:一是投资者保护需加强;二是要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在发行、交易等证券市场运作机制改革方面进行完善,为未来注册制全面实行提供法律保障。

朱建弟:提高上市公司造假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上交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朱建弟表示,鉴于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可提高罚款限额。此外,考虑到财务造假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可加大对因财务造假导致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上市公司造假成本。

陈靖:降低上市门槛畅通退市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靖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联动发展的重要举措,相关政策已发布,现行证券法需做修改

一是修改新股发行条件,降低上市门槛,标准要更加明确具体;二是取消暂停上市环节,畅通上市和退市机制。

吕红兵:明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与证券法律制度,为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应当尽快修改完善证券法,明确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

吕红兵认为,鉴于持续督导内容极其广泛,又加上科创板上市企业技术本身的高度专业性、科技创新的与时俱进性、生产经营的极大不确定性,在明确保荐机构督导责任的同时,应强调并压实上市公司在技术、生产等专业环节的直接与首要的法律责任,而对保荐机构的督导法律责任作出区别性、层次性的安排。

方燕:加强投资者保护顶层制度设计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表示,修法推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正当其时。在修改证券法时,应加强投资者保护顶层制度设计,确保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方燕表示,首先,应在证券法修改时,规定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在开展单项证券业务时购买证券市场强制责任保险,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其次,应规定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违规主体的全部或部分罚没款项设立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用于在发生证券市场违规案件时对合格投资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再次,应规定在证券市场违规案件发生时,可通过损害赔偿专项资金购买中介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