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保一级勤务动态」这类交通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编者终日苦思,终于找到了一个最简单的原因——没有关注兴和大队微信公众号,看了身边一个又一个“老司机”成为反面教材,就不会再有那么多无知的人走进拘留所。
自安保一级勤务启动以来,共有四名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一般行政处罚。
2019年03月02日17时10分,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民警查获驾驶员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李某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03月03日13时50分,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民警查获驾驶员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3月4日上午11时21分,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民警在蒙冀界收费站出口执行勤务时处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形迹可疑,该车车速明显比其他车慢很多,而且就在一转眼间黑色轿车竟试图驶出民警视线。
11点25分,民警核实车上人员信息得知刚才驾驶车辆的张某没有驾驶证,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无证驾驶心里紧张所以想逃离交警视线。
14点12分,无证驾驶车辆的张某被交警处以罚款2000元,并送往兴和县拘留所,面对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真的是屡禁不止+无独有偶
18点50分,就在编者编稿时,高速公路一支队兴和大队民警在蒙冀界收费站出口执行勤务时,发现一男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当中。(编者提示: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标准参考无证驾驶)。
处罚标准(相关法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2000元,行政拘留0—15天。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500—2000元,吊销驾驶证。
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以罚款1000—2000元,行政拘留0—15天。
编辑:和鑫磊
审核:冯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