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厉莉:优化探望制度,适当扩大探望行为主体范围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目前,我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38条、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4条司法解释条文中。
“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立法对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较为全面。”厉莉说,但受我国国情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探望制度的规定中,体现更多的是“成年人本位”的思想,对未成年最大利益原则未能予以立法明确。
“这种将探望视为成年人权利的观念,导致成年人会利用优势保护自身权利,在双方争夺权利时,将未成年人视为权利客体或权利对象,使未成年人陷入不确定的危险之中,给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厉莉指出,在实践中,部分家庭为了阻碍与未成年子女非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行为,或与未成年子女非共同生活的一方为了实现探望子女等目的,存在以私力方式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厉莉表示,在探望权实现不能的情况下,应绝对禁止谋求违法的私力救济。一方面是禁止利用私力“抢”,另一方面是禁止利用私力“藏”。
厉莉建议,利用民法典编纂契机,优化我国探望制度,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未成年人利益之保护,“建议完善立法规定,避免出现隐藏含义及模糊性立法的缺憾”。
同时,现行立法中对于探望的主体资格范围较为单一,仅将其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种主体范围划定欠缺全面”。厉莉建议,应适当扩大探望行为的主体范围,赋予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子女的相互探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