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子回单位后被换岗降薪 劳动部门帮维权
据《劳动报》报道,不少女性因为怀孕、生育这些原因不得不面对就业过程中的种种烦扰。记者从嘉定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其近期处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当事人李女士怀孕生子后回到单位,不仅原有的岗位没有了,原有的工资待遇也降低了,其无奈向政府部门发出了求助。
生完孩子回归岗位被换
日前,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了来自李女士的投诉,反映某实业有限公司克扣其工资。接到投诉后,嘉定大队立即派员前去处理。经了解,李女士在该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原工资为每月7500元。2018年8月,李女士因怀孕生子,向公司请了产假。产假期满后,李女士回到单位,发现原工作岗位已被公司招聘新员工顶替。公司要求李女士到车间从事一些辅助工作,同时,将她的工资降低为每月4000元。为此,李女士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岗位,并按照原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经调查了解,该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财务,工资为每月7500元。公司方面表示,由于生产需要,在李女士请产假后,公司已安排员工顶替其工作,无法再为其提供原工作岗位,因此,只能安排其到车间从事辅助工作。由于车间辅助人员工资标准就是4000元,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公司只愿意为其提供每月4000元的工资。
“调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这样的“调岗”行为是否可行呢?对此,嘉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三科科长罗春初明确表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据罗春初介绍,公司方面在李女士产假后未与其协商,就自行调整了李女士的工作岗位,并降低了工资水平,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工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生育后,擅自降低其工资待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由于降低工资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李女士有权要求该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监察大队帮助成功维权
罗春初告诉记者,诸如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作为经营主体,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是因事设岗,一个萝卜一个坑。”他直言,工产假期间,企业原有工作岗位必须要有人填补,因此,在女职工生育回归工作后,原有的工作岗位可能就不存在了,原有的工资水平可能就无法保证了,由此造成了生育后女性回归工作岗位的重重困难。
那么,中小企业在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据介绍,如因情势变更,企业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实业有限公司在李女士产假后,如确实无法再提供原有工作岗位,应当与李女士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方可变更工作岗位。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政府职能机构,同时,又是职工维权部门,理应在用工方和受雇者之间搭建良好的协商平台。最终,经监察员法律宣传后,企业认识到了其行为违法,同意按照原工资水平补发克扣的工资,并在与李女士协商后,重新确定了新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