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提案建议:加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救助法
《提案》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由于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等原因,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救助具有扶危济困、减少重诉重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但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体系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问题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律支撑。2014年1月六部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几年来,新的、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已在政策层面落地生根。目前,在实践中如审批权下放不彻底、信访化倾向扭转不够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因缺乏立法依据,无法有效解决。
二是司法救助资金使用不平衡不规范。近年来,一方面司法救助的需求量不断加大,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或及时的救助;另一方面,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地方配套救助资金的总体使用率不足七成。究其原因,一是有预算和精准预算之间存在差距;二是各地配套、使用不平衡,有的老少边穷地区只能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开展救助工作;三是使用不规范,半数省份资金仍由省政法委统管,有的省份还存在只在省级层面预算、资金不下拨的现象。
三是司法救助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司法救助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另一种是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发放救助金,暂时性地帮助当事人。对于在司法救助后,不少当事人仍面临生活困难、需要法律援助、存在严重的心理障碍等问题,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工作和法律援助相配套、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的机制。
四是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意识淡薄。提起司法救助主要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部门间线索移送。但由于许多受害人或当事人对司法救助制度不了解,未能及时申请救助或者对救助制度存在误解,担心申请救助后丧失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或无法依法追究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责任,从而拒绝申请救助。一些地方对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对象和依据规定较为模糊,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界定救助对象,也导致了受害人或当事人未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救助。
《提案》指出,为使司法救助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效果最大化,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将司法救助制度体系纳入法治轨道。目前,对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制度和进行司法救助立法,已有较为普遍的共识;有关司法救助的法律和政策性规定已执行较长时间,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积累较充足。国家层面的立法时机已较成熟。
为此,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
加快对现有司法救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结合司法实践需求,确定司法救助准确的概念、对象、主体、条件和程序,出台国家司法救助法,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应有的地位。
第一,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司法救助基金,切实保障中基层政法单位司法救助资金到位,贫困县(市、区)由上级司法救助基金适当转移支付;第二,尊重司法救助工作规律,充分考虑偶发性因素,赋予司法救助资金一定的预算灵活性;第三,多方统筹救助资金,如安排一定比例非特定用途慈善捐助,提取一定比例没收犯罪人的犯罪所得、没收的财产及执行财产刑、行政罚款等用于司法救助;对已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案件执行到位后,执行到的款物按判决数额补足当事人后,剩余部分纳入司法救助基金。
司法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长期的救助要依靠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如社保、医保、民政救济等。政府财政是司法救助的主力军,法律援助、劳动就业、民政救济、社会捐助等是社会救助的重要补充。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开展多元化救助,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