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中央提案关注《长江保护法》制定:要理顺流域管理体制
2018年,《长江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长江保护法》(草案)正在逐步起草完善过程中。
《提案》指出,《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过程,核心是要协调与平衡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提供系统的制度性方案。该法要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首要目的,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流域管理与监督体制,保障流域水安全与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与配置。主要内容应涵盖流域管理体制、流域水环境与水生态保护修复、流域资源开发利用、流域执法监督与综合管理、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等诸多方面。
民进中央在上述《提案》中提出了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理顺流域管理体制。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在立法中明确国务院及其各主管部门、地方行政部门的职责,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及其范围;可设立综合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长江水利委员会,与长江水利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基于流域的整体执法管理体制,设立单独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并增强权力主体的互动;加强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现状。
二是明确保护优先,严格法律责任。该法必须以解决长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主导,严格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使得该法成为一部专门针对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一系列问题而制定的更加严格的法律;为长江开发利用设置保护性红线,包括资源利用上限、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从流域层面就长江保护对区域协调发展及沿江产业布局提出具体要求,建立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硬约束,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严格规范流域资源开发与利用。从法律上对流域水资源、水生生物资源、岸线及滩涂资源等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具体的要求,如针对取水许可、流域内调水和旱情水量调度、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捕捞活动、采砂活动、岸线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制度方案,以法律规范长江流域的治理与开发。同时,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航道整治及岸线工程以及其他涉水工程等,确立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四是明确核心法律概念,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纳入法治轨道。基本概念上界定“流域”、“流域生态系统”、“长江经济带”等一些基本概念,确定立法对象和适用范围;界定清楚政府以及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流域统一和区域平衡、产业利益实现、中央统筹和地方配套等复杂关系,综合考虑长江水污染防治、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各个方面问题,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五是保障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立法要正确处理好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立法内容上强调科学利用水资源、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港口岸线资源,从流域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对各地区、各行业进行综合协调。对清查沿岸排污口、治理沿江城市黑臭水体、取缔非法砂石码头等环境整治活动做出规定,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同时完善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建立起流域层面的生态补偿机制。
六是健全流域执法监督,完善综合规划。立法要强调对全流域的执法监督和综合规划。要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岸线、采砂等方面的执法监管力度,对流域内的涉水违法行为做出规定。同时立法中应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规划,对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保护单元实现综合统一规划与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