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优先推荐三大类、重点推荐七领域
在3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配套指引后,上交所在3日深夜又火速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下称《推荐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下称《审核问答》),针对科创板企业上市审核中的规则细节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推荐指引》,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二)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三)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
(四)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推荐指引》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重点推荐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高端装备领域、新材料领域、新能源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生物医药领域和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等七大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审核问答》则回应了有关上市标准、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员工持股等共16项问题。
例如,对于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审核问答》中明确规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上交所对研发投入的认定为: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总支出。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针对市值指标,上交所表示,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上交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本所在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时,将考量上述因素。
对于《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的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上交所表示,是指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一是发行人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二是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如果企业核心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三是核心技术的判断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整体技术水平、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上交所在《审核问答》中强调,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即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上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对于部分科创企业因前期技术研发、市场培育等方面投入较大,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上交所表示,此类发行人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或者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可以在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注册后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受运行36个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