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降低代理师报考门槛 代理机构需先照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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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ZAKER 吉林记者 李德庆)3 月 3 日,新文化报 · ZAKER 吉林记者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获悉,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从 3 月 1 日起施行。新《条例》适应 " 放管服 " 改革要求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需要,为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据悉,截至目前,我省有专利代理机构 24 家,分支机构 5 家,有执业的专利代理人 105 人。
能够提供涉外服务、专利预警分析、许可、质押融资专利诉讼、调解等服务的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今年我省将开展专利代理机构进企业活动,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援助服务。另外,我省将采取 " 双随机、一公开 " 制度开展专利代理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关注一:代理机构需先照后证
《条例》中明确对中介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发起人人数和资格做了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根据工商登记前置的改革要求,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后置审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也就是说,涉及专利代理的企业可以先拿到营业执照后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审批。
关注二:代理师降低报考门槛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解决目前专利代理人才短缺问题。修订《条例》降低参加考试门槛,取消关于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 应当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 要求,规定具有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将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修改为 " 专利代理师 "。修订《条例》规定专利代理师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取得资格证书、实习满一年以及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代理服务,即可执业。同时,为了简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条例》建立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制度,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后需要进行执业备案。
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修订《条例》增加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强化正向引导,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关注四:完善检查监督制度和法律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完善了关于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明确: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即所谓的 " 黑代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