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采砂如何处置?最高检发布4个保护长江典型案例
最高检2019年3月2日发布了4个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案例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件、公益诉讼案例1件,涵盖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
在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原湖南岳阳市旅游局职工吴湘于2017年12月伙同渔民王光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其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警方现场查获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经评估,吴湘等人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2018年5月29日,岳阳楼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湘等12名被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承担生态评估费用。6月20日,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生态修复。7月5日,岳阳楼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湘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光飞、陈科等拘役,没收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作案工具。
最高检认为,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此外,在公益诉讼领域可探索适用先予执行措施。
在赵成春等六人非法采矿案中,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非法采砂,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的两艘货船上,后分别由雇工将江砂运输至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涉案江砂成分主要为石英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赵成春等人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
2016年2月22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研究论证江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重点收集有关盗采江砂数量的书证,并对江砂价值进行认定;查证受雇佣人员、收购江砂人员的作用和主观故意,评判是否构成犯罪。2016年8月31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成春等6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2017年4月28日,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罚金1.8万元、1.6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1425200元予以追缴,吸砂船只予以没收。赵来喜不服,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建议,办案过程重要确定采砂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要合理确定非法采砂等价值,要准确认定受雇佣人员的责任。
在另外两个案例中,刘洋等十六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一起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驱赶、滋扰、打砸、勒索等手段控制长江一定水域非法采砂作业,通过收取保护费等形式聚敛钱财的案件;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则是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环境污染状态持续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介绍,在典型案例编研过程中,最高检注重围绕非法采砂等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选取案例,注重回应保护长江检察实践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例如,吴湘案明确了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赵成春案回应了非法采砂砂石价格如何认定、被雇佣人员责任如何认定等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