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拟提案:修改物权法,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
《提案》介绍,“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对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维持物业的性能并提高使用效能具有重要作用。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民建北京市委、天津市委和辽宁省委分别就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开展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报民建中央。在此基础上,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形成了此提案。”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商品化以来,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的住房逐渐增多,到了必须维修的关键时期。”《提案》指出,但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给住宅带来安全隐患。
为此,民建中央在上述《提案》中建议:
1.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一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增加强制维修内容,对电梯、照明、消防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等设置维护和更换周期。二是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如出台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办法,确保维修资金应交尽交,对欠缴的房屋,限制其上市交易权,或按房产交易价格按比例强制收取维修资金;规范住宅公共收益管理等。
2.修改相关法律规定,解决投票难题。将《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改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对相关法规和规章作相应修订。
3.简化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适当简化申请使用手续,缩短办理周期,如简化小额维修项目审批手续,应急使用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等。
4.拓宽投资渠道,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修改相关规定,维修资金投资范围除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可参照社保基金的做法,扩大投资范围,规定投资比例,在兼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5.完善机制并加强宣传,提高监督水平。一是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公示机制,由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维修资金增值和使用情况。二是建立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三是完善业主组织,逐步由政府监督转变为由资金所有人、管理人监督,减轻政府负担。四是对业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业主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监管等的认知度,进而营造公平、透明的维修资金运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