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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将提高

财经

2019-03-02 07:0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日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介绍,2007年4月,证监会首次发布《办法》。2014年10月,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证监会修订发布了《办法》。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办法》的相关内容已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一是股东门槛低,对股东约束偏弱、偏原则;二是期货公司子公司监管、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尚难以满足规范发展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则,强化监管;三是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及期货行业对外开放等规定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常德鹏表示,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范。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强化股东义务。明确股权转让过程中拟入股股东和股权出让方职责。增加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定期评估自身状况并报告的监管要求。完善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事项。增加期货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外子公司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对境内外经营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风控体系,防范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

其中,提高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方面,一是完善5%以上主要股东资格条件。对主要股东为法人的,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要求,增加出资资金、公司治理及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的要求;对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增加3年内不存在对所投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要求。二是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条件提出更高要求。在财务实力方面,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提出更高的净资本或净资产要求;在经营能力方面,要求其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在风险处置方面,要求其具备持续资本补充和风险处置能力。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投资期货公司的条件规定。要求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期货公司的,除满足一般股东条件外,应同时满足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四是加强穿透监管。规定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应当符合期货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