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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扑朔迷离的交通肇事者

看中国

2019-03-01 20:50

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

说案

2018年5月13日,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有一人昏迷了,现在顺义区医院。”民警赶到后,医生说“是我报的警,交通事故的伤者主要伤在头部,伤者送来时没有家属,我让对方报警对方不配合。” 此时,送伤者到医院的杜某某、刘某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在盘问下,二人均称自己就是过来帮忙的。“谁是肇事者,肇事者在哪?”就如同一团迷雾一样,困扰着每一个人。

2018年8月6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这场人为加重的悲剧,也终于得到了还原:

2018年5月13日8时许,一辆满载快递的灰白色厢式货车由东向西奔驰,行驶至顺义区某路段路口时,骑行自行车的程某某出现在司机视野内。路口有人行横道斑马线,也有停车让行的标识。然而,货车并没有减速,瞬间撞上了自行车。副驾驶的刘某某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前风挡玻璃破碎,程某某头部流血躺在路中间,刘某某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等120的过程中,刘某某给老板贾某一打了电话,贾某一称“赶紧救人,先不要报警”。后贾某一联系同事白某某到现场帮忙。刘某某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去了医院,司机杜某某在现场等待贾某一。

老板贾某一联系了弟弟贾某二,并让其驾驶一辆红色厢式货车赶到事故现场。贾某一将红色货车的前风挡玻璃砸碎,并告诉贾某二:“你冒充一下司机,你跟警察说你就是肇事司机”。之后贾某一指使杜某某将伤者程某某的自行车挪到了路边,以不能堵塞道路为由指使白某某将肇事车驶离了现场,并伙同贾某二将玻璃碎片从车上拽下来扔在路边。后杜某某去医院,但在警察当场盘问时否认了自己是司机的事实。

民警至事故现场后,贾某二主动承认自己是司机。顺理成章,贾某二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接受讯问。贾某二称:“我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谎称自己是司机。后来我去医院看见伤者伤势比较重,当晚7点多,我就主动去交警队说了实话。”顶包人员的良心不安,终于让案件峰回路转,也让真凶浮出水面。

经认定,杜某某驾驶的灰白色厢式货车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杜某某在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官“说法”

贾某一因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贾某二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被法院以包庇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杜某某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但鉴于刘某某有自首的法定情节,且在第一次作证时已经承认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我院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报警,留心现场人员、车辆及监控情况;肇事者,尤其是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更应该敬畏生命,勇于担责,不要以为一时的聪明能瞒天过海,它只会让你的朋友、亲人陪你一起深陷囹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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