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浙江省检察机关2018年办理涉企案件7141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今天举行“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网络新闻发布会,副检察长黄生林通报了201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情况,并发布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精准办理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营造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
2015年4月,魏某利用其在杭州市A公司研发部工作的便利,违反公司规定,使用手机、无线路由器等设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其中存储的源代码拷贝至家中。同年6月,其在网上通过发帖形式兜售该源代码。后任某、姜某、雷某在明知该源代码系魏某从A公司非法获取的情况下,共同出资72万元购买该源代码以备后续软件开发使用。魏某为收取赃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2张。经评估,该源代码价值人民币9.968亿元。
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魏某获得源代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两个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从重处罚。2016年11月23日,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5月11日,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魏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一万元。下家任某、姜某、雷某三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夯实证据锁链,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同诈骗犯罪
2014年12月,周某、王某某二人共谋向绍兴市M公司山西地区负责人俞某某进货,虚构与银行存在大量黄金业务的事实,骗取M公司信任,向其采购金条并逐渐放大采购量。在获取M公司货物后,即低于进货价转卖给黄金旧料回收商,利用M公司给予的25日付款宽限期,将转卖货物所得款项挪作他用。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1日,周某、王某某陆续从M公司采购金银首饰、金条等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亿余元,实际骗得M公司货物价值人民币4331万余元。
2017年5月25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控周某、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事实和罪名,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严打“蛀虫”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检察机关始终将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抓手。省检察机关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为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黄生林在发布会上介绍,201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案件7141件16422人,走访、联系重点企业1610余家,组织法律服务、法律宣讲1130余场次,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民营企业人士的广泛赞誉。
“近年来,为回应民营企业人士打击内部‘蛀虫’的呼声,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企业内部人员犯罪。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640件831人。”浙江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柴峥涛介绍,近年来,浙江民营企业人员内部犯罪呈上升趋势。检查机关在和工商联、民营企业家的座谈中,也了解到了民营企业家对企业人员内部犯罪问题较为关注。“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民营企业‘蛀虫’,从反映出来的行为看,往往是一些职业经理人、财务人员、供销人员甚至是车间主任、一线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上的便利,吃里扒外,攫取企业的财物。”柴峥涛介绍,这些涉企职务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不仅有传统的手段,也有一些新型手段。从罪名上看,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五类犯罪。
作者:刘海波
编辑: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