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管条例明起实施:城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行政处罚权涉及广
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说,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基本完善”。再加上,近年来陕西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与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相比,在城市管理方面与发达省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适时出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十分必要。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垃圾的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权;市场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餐饮摊点非法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等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必须考取《陕西省行政执法证》
同时,条例对执法时应当遵循的规范也做了明确说明,第十七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将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此外,还有“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法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考核指标。”
使用、截留、毁损查封扣押物品
将严格追究责任
条例对执法监督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及时查处;使用、擅自处分或者截留、毁损查封扣押物品;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安排协管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或者不制止协管人员执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城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