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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异地购自住房提取公积金 无需提供异地工作、户籍证明

看中国

2019-02-27 15:59

龙头新闻讯(记者 袁成亮 文/摄)26日,龙头新闻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该厅对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就有关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2项,取消的无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1项。其中,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异地工作证明异地户籍证明

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一)

证明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

证明用途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设定依据 《关于加强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黑建建〔2014〕11号)附件一: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第十四项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证发放管理的通知》(黑建建 [2018]3号):"三、加强沟通协调。新开工项目在收到人社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证明后,按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

索要单位 住建部门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书面承诺 2.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二)

证明名称 异地工作证明异地户籍证明

证明用途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设定依据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黑建金〔2013〕9号)第十六条:"异地购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及异地工作证明异地户籍证明。"

索要单位 公积金管理中心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不再需要申请人提供

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的无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

证明名称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证明用途 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

取消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70号):"六、加强监管,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

索要单位 住建部门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