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被代言”诉浙江企业 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
杭州2月25日电(郭其钰 陈怡宁)25日,香港演员、歌手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人格权纠纷议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在线审理该案。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还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
在线审理案件。 郭其钰 摄
但原告并未授权被告在其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外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签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其他商业网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为产品的配图,试图通过原告肖像权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进而获利,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同时,在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过程中,原告及经纪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或发送律师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从未回应,并始终未停止侵权行为。
原告认为,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极高的声誉和商业价值。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原告许可、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签名,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为被告净水器及相关产品的形象代言人,给原告在将来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并造成严重的负面评价,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
被“侵权”肖像。 郭其钰 摄
被告辩称,被告通过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图片的使用权,不侵犯原告权利。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也并未造成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双方都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若调解不成,案件将择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