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哪些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放开了商标注册?“替他人推销”服务包括批发零售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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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哪些商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上放开了商标注册?“替他人推销”服务包括批发零售服务吗
黄璞琳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在第35类中增加“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受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项目上的商标注册申请,除此之外,我国尚未放开其他商品批发零售服务项目的商标注册。
工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修改文本,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3509类似群中设立“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共7个新增服务项目。
(二)新增服务属于零售或批发服务,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项服务是一项为鼓励顾客购买而提供的服务总和,可通过传统实体商店,也可通过互联网等销售平台提供。新增服务商标注册所保护的对象不是上述具体商品,而是为销售该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
(三)申请人应当以7个新增服务项目规范名称申请注册,申请人指定项目不得超出新增服务范畴。下列表述不属于新增服务项目的规范名称,商标局不予受理:(1)零售或批发服务。(2)药品零售或批发。(3)药品名称的零售或批发服务。(4)某品牌药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5)提供药品的零售或批发信息。(6)在药品零售中向顾客免费提供咨询服务。(7)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零售或批发服务。(8)其他属于新增服务项目名称不规范的情形。
(四)新增服务之间类似关系判定:(1)“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类似。(2)“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四项服务之间原则上类似。(3)“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不类似(即,人用的药品卫生制剂医疗用品的批发零售服务,与兽药兽医用制剂的批发零售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判类似)。(4)“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和“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原则上类似。
(五)新增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之间类似关系判定:(1)新增服务与所销售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即,“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药品”之间,原则上不判类似)。(2)新增服务与“替他人推销”等其他第35类服务原则上不类似(即,“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7个新增服务项目,与“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其他第35类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判类似)。
另外,工商总局商标局2012年《关于超市服务与“推销(替他人)”服务是否属于类似服务的问题的批复》(商标监字〔2012〕第43号)也曾认为:商场、超市属于销售商品的企业,其主要活动是批发、零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关于类似服务的判定原则,两者未构成类似服务。